淮北市恒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新志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1273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夏招仁、林妙慧、六安市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招仁、林妙慧、六安市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2017)皖15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涉案债权,本院以(2021)皖1502执恢4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变更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502执恢49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逾期无异议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益的,公告期满后予以生效,生效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刘荟:本院受理原告黄化本与被告刘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60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黄化本1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化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被告刘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正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周传杰: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双楼村村民委员会诉你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1236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徐济长:本院受理原告冯广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高云、高林前、姚菊:本院受理原告程仁品诉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1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辉、宋雅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8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9999.96元、利息(包含罚息),暂计112654.86元(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后期拖欠本息应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判令原告对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E9E10#楼1211室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600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士峰:本院受理原告庞朝山与被告李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147号,原告庞朝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材料款70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少松:本院受理原告余红见与被告陈少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634号,原告余红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500元及利息(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勇:本院受理原告刘龙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9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明启:本院受理原告李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7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1日至30000元本金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伟亚: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2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新亚:本院受理原告姜长青与被告王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254号,原告姜长青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巧乐:本院受理原告姚亚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巧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姚亚飞退还货款2499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姚亚飞负担25元,由被告张巧乐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凤乐: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张桂兰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凤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张桂兰蔬菜经营部货款7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6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5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颍州区张桂兰蔬菜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猛猛:本院受理原告齐杭州与被告董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431号,原告齐杭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国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8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包含罚息),暂计12642.63元(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后期拖欠本息应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源博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进:本院受理原告吕亚洲诉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凯、阜阳安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兵:本院受理原告王瑶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涛、安徽双水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莉与被告吴涛、安徽双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瑞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赵瑞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19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远、刘云雅、合肥旭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海波诉姚远、刘云雅、合肥旭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菊:本院受理原告钟翔诉被告金平、姚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翔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诉状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木文创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成诉被告安徽壹木文创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敖本风、陶小漫: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超诉被告敖本风、陶小漫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波:本院受理原告何定林诉被告李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卜昊森:本院受理原告孙芳与被告卜昊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莉:本院受理原告黄寒东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佳欢:本院受理原告高晓曼诉何佳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123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开保:本委受理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开保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685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8月6日15时在本会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节假日顺延)。
合肥仲裁委员会
李文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68616.13元、利息(包括罚息)25173.59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被告李文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士华:本院受理原告孙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907-2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孙辉明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17日起按本金330000元、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辉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8元,保全费2527元,合计9315元,原告孙辉明承担932元,被告李士华承担83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孙骏:本院受理原告杜绿红与被告孙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