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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6月25日(总第10592期)

  娄开龙:本院受理原告刘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275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曹梁行:本院受理原告王劲峰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1257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陈仁:本院受理原告周彦辉诉被告陈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哲: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张惠敏与张哲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652号民事判决书: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必伦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东陈岗的)2幢102室房屋(权属证书号: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066416号,以下简称“美菱大道房屋”)归原告张惠敏所有;二、原告张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张哲467053.3元;三、驳回原告张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志、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志、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亚男、杜学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亚男、杜学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雪、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雪、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冷占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诉被告冷占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与被告安徽恒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郑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7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海英、合肥煜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鑫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飞、熊海英、第三人合肥煜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汪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崔世东与被告汪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童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艳、张婷:本院受理原告钱久莉与被告合肥童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艳、张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驽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春红诉被告合肥驽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忠来: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绿洲果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祥海(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8003061012):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士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燕保洁管理有限公司、赵颖甦分别诉你们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2121号、(2024)皖15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韦传华、肖全周、姚润生、孙青、胡桥、张启胜、李春兰、刘莉莉、杨文书、程飞健、王刚、童杰、董善菊: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诉前调解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勇、苟芬: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勇、苟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执8546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勇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众路与池河路交口东北角万锦公馆G-03幢2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9)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37518号〕;二、被执行人徐勇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众路与池河路交口东北角万锦公馆G-03幢2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9)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37518号〕的询价(评估)结果为11835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汪洋、程志健、郑东雪、王燊、徐玉梅、蒋翠芳、窦俊虎、郭强、胡志阔、韦丽、尤红艳、王警华、管殿康、王红、苏连军、付忠辉、马志雯、梁琪、刘琼、蒯盛超、胡翠英、李强、周丽、鲁海燕、谢旅游、陆红香、陈宏丽、卓兰萍、汪阿斌、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709号、(2024)皖0103民初5710号、(2024)皖0103民初5712号、(2024)皖0103民初5714号、(2024)皖0103民初5717号、(2024)皖0103民初5719号、(2024)皖0103民初5722号、(2024)皖0103民初5726号、(2024)皖0103民初5728号、(2024)皖0103民初5730号、(2024)皖0103民初5739号、(2024)皖0103民初5747号、(2024)皖0103民初5748号、(2024)皖0103民初5752号、(2024)皖0103民初5754号、(2024)皖0103民初5756号、(2024)皖0103民初5758号、(2024)皖0103民初5759号、(2024)皖0103民初5760号、(2024)皖0103民初5762号、(2024)皖0103民初5763号、(2024)皖0103民初5764号、(2024)皖0103民初5766号、(2024)皖0103民初5767号、(2024)皖0103民初5769号、(2024)皖0103民初5772号、(2024)皖0103民初5773号、(2024)皖0103民初5775号、(2024)皖0103民初5777号、(2024)皖0103民初5779号、(2024)皖0103民初578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延富、方蓉、袁国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文才、方文英、郑顺菊、刘延富、方蓉、靳大伟、安徽泰众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骏、袁国顺、巫建明、檀朝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79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彭主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彭主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飞荣、林亚丽、杭州皇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洪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99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松松:本院受理原告李磊诉你与郝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小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克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山、张亚萍: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广、张利利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定利: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柳兰芳、李明刚:本院受理柳闪电、王方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3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猛: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兴想: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389号判决:一、被告张兴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明龙借款56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燕娥、郭其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溢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畅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执恢435号追加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栓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1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按20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方悦、王晓慧: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鑫古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悦、王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60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县阚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兴旺、宋永前、盛恩玲、盛恩峰、唐国云(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740606182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县阚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兴旺、宋永前、盛恩玲、盛恩峰、唐国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146号,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唐国云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水岸茗都10幢907室〔不动产证书号:合产110122931〕的房产进行询价、拍卖,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搬迁公告、查封公告、评估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上述房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950654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910672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0287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冬菊、张平、张正田、杨振、程桢、葛玉、沙兵、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4324号、4325号、4326号、4327号、4328号、4329号、4330号、4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昌照诉被告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果兰、随冬冬、张芳芳、贺伟、陈永法、李光刚、周帆、陈雪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果兰、随冬冬、张芳芳、贺伟、陈永法、李光刚、周帆、陈雪涛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22日10时在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斌江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义乐:本院受理原告寿县正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斌江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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