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官和公安民警一起对涉案毒品疑似物的性质进行探讨。 本报通讯员黄晓凤摄
“同学们,你认识N-乙基氟胺酮吗?作为氯胺酮(K粉)、氟胺酮(改良K粉)的同系物,吸食N-乙基氟胺酮可产生与氟胺酮类似的麻醉和致幻效果,危害不容小觑。”6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四川大学江安校区,以案释法为大学生上了一堂禁毒知识法治公开课。在检察官讲述的这起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是“K粉”平替。
3月14日,经北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5月11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北碚区云清路将交易完成的向某(另案处理)、周某、李某三人抓获,从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刚刚从周某手中购买的“K粉”160.907克,并从周、李二人驾驶的车辆和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K粉”5.258克。到案后,三人均供述涉案物品为“K粉”。9月22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至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贩毒现场人赃并获,本以为是件犯罪事实清晰明了的案件,但当办案检察官查阅完全案材料后,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面前。经司法鉴定,查获的“K粉”中未检验出氯胺酮成分,甚至也没有其他毒品成分。
“我一直以为是毒品‘K粉’,也是按照‘K粉’的市场价格贩卖的。直到公安机关给我签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我才知道那不是‘K粉’。”被捕后,周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不否认其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但在得知所卖的“K粉”不含氯胺酮成分后,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并辩称其早就知道其贩卖的是假毒品,其行为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不是“K粉”,那二人卖的究竟是何物?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为何愿意用与真毒品相差无几的价格进货?为何犯罪嫌疑人在此前供述称吸食涉案毒品疑似物时跟此前吸食“K粉”时的感受一样?带着重重疑问,检察官陷入思考。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疑似物重新鉴定,确定成分后针对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出具书面说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确认涉案毒品疑似物中含有N-乙基氟胺酮。
2021年,氟胺酮被列管为新型毒品,而N-乙基氟胺酮与氟胺酮的结构相似,在保持氟胺酮化学构架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只改变了氟胺酮的一部分化学结构分子式,被作为氯胺酮和氟胺酮的替代品使用,吸食后可产生与氟胺酮类似的麻醉效果和致幻效果。因换了个“马甲”跳出了管制目录,在毒品检验部门检验鉴定过程中易造成漏检。正因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也想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为准确定性周、李二人的犯罪行为,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在对二人行为的法律适用、定性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后,最终认定,周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该物质暂未列入我国管制毒品列表,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周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2024年1月12日,该院依法以周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N-乙基氟胺酮的危害性,该院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报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将其列入我国管制毒品列表,以加大打击力度。目前,北碚区公安机关对该案牵涉的上游卖家等案件线索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检察官提示:氟胺酮被国家正式列管,贩卖氟胺酮即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对氟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成为目前国家未列管的“N-乙基氟胺酮”,并向吸毒人员贩卖,以期攫取暴利。其与氟胺酮不仅外形相似,且效用相仿,吸食后均具有使人兴奋、头昏、意识麻木等效果,对公民健康足以造成现实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