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刘静坤:
确保涉外法治建设有章可循
作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连接纽带,涉外法治建设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确保涉外法治建设有章可循,需要坚持宪法至上、国家利益本位、风险防控和急用先行等基本原则。坚持宪法至上原则,应当厘清宪法蕴含的涉外法治原则,关注涉外立法和缔约程序的合宪性。坚持国家利益本位原则,应当澄清国家利益本位的内涵,明确国家利益的法律界定标准,并加强海外利益的法律保护。坚持风险防控原则,应当注重国际条约、对外交往和国内治理等领域的风险防控机制。坚持急用先行原则,应当弥补涉外法律不足,完善涉外法律体系。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
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公私权属
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属命题主要针对土地管理权和土地财产权的公私权配置而具体展开。作为公权力的管理权属和作为私权利的财产权属,逐渐呈现彼此交错互联态势,并导向彰显公共、私人事务耦合共生要义的二元架构。指向分配管理命题的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权,针对实现分配的目标旨向、基本原则与实施规则,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指向属性定位命题的土地增值收益财产权,往往围绕该类财产的所有权或规划管制权之权源基础,以及作为物权或发展权的权利形态而展开。依循土地增值收益作为公权力或私权利的不同理论表达指引,可尝试厘清在土地一级开发征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两类土地增值实现过程中,相应管理权或财产权的特殊化保障、分配事项。基于此,通过明晰土地增值收益公私权属的功能型、架构型耦合要义与错位共生践行进路,可为探究土地增值收益的体系化规范事项提供必要逻辑前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云良:
我国民营经济立法应采促进型立法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从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进行专门立法是对民营经济由政策促进到立法保障的需要、是统筹推进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需要、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基于我国现有民营经济规范的现实特征,考虑到立法功能的实现等原因,促进型立法应当是我国民营经济立法的定位选择,但是促进型立法因其软法规范较多可能存在权威不足,过于倚重激励机制导致手段和目标偏离等问题,也需要提前预防。体系化是科学立法的关键维度,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体系外部要合理衔接宪法、地方民营经济专门立法、其他单行立法以及民营经济政策;在体系内部,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实现从目标到规范、从原则到规则两个层面的体系构建。
(以上依据《武大国际法评论》《环球法律评论》《广东社会科学》,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