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琪琪鑫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谢君陶诉被告海州区琪琪鑫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海州区琪琪鑫食品商行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帆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锡月诉被告安徽帆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帆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张能美、王丹:本院执行余菊丽与王建军、张能美、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执2606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5号7幢108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06682〕的房产;二、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5号7幢108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06682〕的房产的询价(评估)结果为660191.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仁虎与被告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兵、鲁春燕:本院受理原告胡传长与被告张红兵、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范小宁诉被告赵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彦: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程彦、阜阳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87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7916.04元、利息10412.7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68328.80元;2.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颍东区盛兴路23号岳家湖世纪城三区3-3#住宅楼2203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阜阳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程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康利:本院受理孙玉奇与被告王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康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奇借款27000元;二、驳回原告孙玉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孙玉奇负担65元、被告王康利负担4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新成:本院受理刘丙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丙侠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伟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95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西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西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587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小兰、阜阳市达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茜与被告王小兰、阜阳市达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59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牛国盼:本院受理唐传运与被告牛国盼、叶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牛国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传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唐传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0元,由被告牛国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南大道支行诉被告袁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南大道支行逾期本金28380.27元、利息2236.99元及逾期费用987.92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此后利息等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止);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袁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翰林亿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英特美照明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金橙超市有限公司、孟小伟、袁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金橙超市有限公司、孟小伟、袁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6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阜阳市金橙超市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12000元,被告孟小伟、袁晓明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生勤:本院受理原告朱成保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02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生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朱成保各项损失6584.79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朱成保负担50元,被告王生勤负担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超支付统筹责任金34560元;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庞建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蒋大江、张群:本院受理原告强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自堂:本院受理原告李怀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韩丽兰:本院受理原告阮心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983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史光辉:本院受理原告韩震与被告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县教育局、第三人史光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3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吴雨恒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24民初10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袁乃志: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4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何军:本院受理关于康素保申请执行阜阳弘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因被执行人阜阳弘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素保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执49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何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何军应对阜阳弘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158315.13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思保、广州舜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思保、广州舜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执1176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评估报告)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州舜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FD135重型厢式货车;二、被执行人广州舜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FD135重型厢式货车的询价(评估)结果为69600元,起拍价为487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骆峰诉你和胡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926号,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8年2月1日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5日9时在三塔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侠美、陈金华、甘梦杰、甘梦茹:本院受理原告陈丙亮诉你们和甘孟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602号,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每天按借款10万的3%付违约金,至借款实际清偿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在三塔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利辛县邑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利辛县邑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合仲字第252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日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湖北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永琪诉被申请人湖北煜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10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7月10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伟胜劳务有限公司:我局受理贵单位职工杨红军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请贵单位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联系电话:0563-4028462。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废声明
北京嘉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2DCXF):郑重声明原编号为“1101130213818”的公章作废,将启用新备案的公章,自登报之日起生效,请各合作单位及接洽部门注意准确识别我公司新公章。自登报之日起,其余任何形式加盖非新备案公章的公文、合同及文字材料我公司概不认可,一切法律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北京嘉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佳文
遗失声明
巴州盛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原法人章(原法人姓名:郭煜晖)一枚,现声明作废。
巴州盛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