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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善于”之基础层次: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 将司法同理心运用到履职办案每个环节
·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深入辨析“出资”行为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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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5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在司法办案中秉持同理心,对于及时突破取证难点、实现个案冲突调解、做好犯罪嫌疑人心理救赎,加强对弱势群体心理关爱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将司法同理心运用到履职办案每个环节
唐颖 赵卿 田晓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如我在诉’的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办案,需要办案检察官把司法同理心运用到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深切体会人民群众在参与诉讼时的内心诉求,还要以旁观者的视角审视案件是否合乎天理人情,把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一体落到实处,以更多可感受、能体验的方式,让当事人、周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运用司法同理心落实“如我在诉”理念

  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涉及领域广阔,且影响深远。检察官运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让法律条文在现实中鲜活生动起来的过程,也是以法律引领社会价值观的过程。其中,司法同理心至关重要。

  同理心,即认同和理解别人的处境、感情和动机。司法同理心,是指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同理心的理念和技巧,看到案件当事人行为背后深层次的需要,通过同理心沟通、帮助当事人看到满足深层次需要的更好策略,促使疑难复杂案件顺利办结,既办出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案件,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简言之,司法同理心是把“如我在诉”理念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路径。

  司法同理心应具备人民性、合法性、正义性的特征,同时应遵循司法规律,保障司法同理心不被滥用,保障法律依法公正实施。一是人民性。司法人员不能以高高在上的职业优越感,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脱离人类共同情感和需要开展司法办案。只有深入运用司法同理心,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办理的案件才能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二是合法性。司法同理心的运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不能滥用同情心代替司法决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群众朴素正义感与法律公平公正的统一。三是正义性。法律条文存在滞后性,必须经过司法人员的阐释,才能公正地运用于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而阐释和运用法律的过程,依赖于司法工作人员理解他人的能力,就是司法同理心。拥有司法同理心的人,才能在个案办理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

  运用司法同理心让公平正义高质效抵达人民群众

  电影《第二十条》,通过几起正当防卫案件,深刻阐述检察官只有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才能办出符合民心所向的案件。影片结尾处,检察官韩明的司法同理心“大爆发”,以打动人心的阐述使案件有了合乎民心的走向。此前,韩明依照法律条文机械司法,致见义勇为的公交车司机张贵生被判刑,这个结局令韩明无法释怀。提升司法同理心的运用能力,办好每一个个案,是每位检察官都需要面对的课题。

  司法同理心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需要。在这个高度联结的世界,和谐社会依赖于每一个个体。司法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司法同理心,让法律拥有人性的温暖和力量。“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推动开展社会治理,尤其需要同理心的支持。

  司法同理心是提升群众幸福感的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美好生活,不但要满足物质需要,也要满足精神需要。司法同理心使得司法人员能够看见、理解和接纳案件当事人的情绪和感受,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精神需要。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虽然不可能符合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但司法同理心却能帮助当事人在情感需求和被尊重需求方面得到满足,从而在精神上回归宁静,回归理性。

  发挥司法同理心价值引导力,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会面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举报人、民事案件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律师、证人以及案件当事人的亲属等诉讼参与人,对于不同身份、不同性格的诉讼参与人,需要采用不同的心理策略。而每个人的性格、生长环境、内在创伤、反应机制都有所不同。理解了这些不同,司法人员才更能理解他们的心理。当司法人员看见他们的感受和需要,并且用语言进行适当反馈时,对方的感受和行为就会悄悄变化。笔者试探讨以下几类人员的同理心沟通:

  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释重负感。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出于对未来的担忧和对亲人的牵挂,有严重的纠结甚至抵抗心理。检察官要敏锐觉察他们的心理,适当点破,并表达同理心,有理有据地分析“实事求是才是最好的出路”,有助于彻底打破心理防线,帮助他们面对事实,获得如释重负的感受。同时,还要运用司法同理心,引导他们看到对亲人的爱,从而在爱的感召下悔过自新。

  让证人和被害人有安全感。当证人或者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愿作证或陈述案情时,要看到行为背后是对安全的渴望,对家人的关爱,检察官出于同理心的倾听,并真诚沟通,可以帮助他们获得安全感,转机就会出现。对于被暴力侵害的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需要以深深的同理心,使他们感到被理解、被接纳,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必要时,邀请心理学专业人员介入,通过心理创伤疗愈,帮助他们从应激反应中走出来。

  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认同感。在办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一方想要维护原审结论,另外一方希望推翻原审结论的心理博弈。检察官既要依法公正办案,又要实现案结事了,就需要能够体会当事人心理变化,看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给予同理心反馈,开展心理减压,使他们形成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

  在轻罪和解与民事执行和解中,当矛盾双方处于对立的状态下,通过讲道理要求让渡利益来实现和解比较困难。检察官秉持同理心,安抚双方情绪,引导真诚表达,让彼此倾听对方的感受和需要,增强彼此之间的认同感,从而打通心灵的冰山,新的解决方案就有可能会出现。

  让信访群众有信任感。司法实践中,一些群众长年奔波在信访途中,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检察官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办案,有助于破除冷漠态度,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同时,检察官深切体会信访人还存在着身心疲惫以及对家人愧疚的心态,在正确阐述法律的同时,真诚表达对信访人行为的理解,也引导他们看到内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共商解决方案,可能会起到息诉罢访的作用。

  总之,在司法办案中恰当运用同理心,对于及时突破取证难点、实现个案冲突调解、做好犯罪嫌疑人心理救赎,加强对弱势群体心理关爱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司法同理心的价值引导力,为社会和谐安定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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