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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5月23日(总第10562期)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923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饶金放:本院受理原告王洪飞诉被告饶金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饶金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洪飞租赁费用112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饶金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善马:本院受理原告钱朝兵、范世云诉被告孙善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开明: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豪德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豪德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0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丁开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廖玲利:本院受理原告薛小伟诉被告廖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廖玲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薛小伟借款49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廖玲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洁文:本院受理原告汤娟诉被告胡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汤娟借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59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胡洁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曾克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徽林建材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391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曹高翔、杭州辰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诉被告曹高翔、杭州辰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宁劳务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曹高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政:本院受理李仁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623号,李仁杰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3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与被告王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信用卡本金201277.86元、利息6147.48元及违约金6567.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28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娜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与被告李娜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信用卡本金52135.4元、利息1758.59元、违约金3122.9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12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娜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梅:本院受理原告魏延聪诉被告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延聪借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韩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香韵杭白菊种植有限公司、李慧、常小雨、常小晴: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张寨村民委员会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5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可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2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贺志:本院受理原告光亮与你及第三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柳英与被申请人张玉飞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于2023年4月23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并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3)皖1202民特4号民事判决,宣告张玉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云刚:本院受理原告袁家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9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孟辉:本院受理原告程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孟辉偿还原告程金东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支付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完毕;驳回原告程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刘孟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齐玉龙与被告蒋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90号,原告齐玉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7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梦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姚梦园、安徽祥源城市更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梦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6504元、利息8789.93元及罚息3116.3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1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梦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59.66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姚梦园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111号祥源文化旅游城祥和府二期S7商业办公配套楼701室房屋[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7435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财产保全费107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37元,由被告姚梦园负担3551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白宇、刘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白宇、刘品、阜阳临沂商城冠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字、刘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336261元、利息28651.62元及罚息5202.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宇、刘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17.8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白宇、刘品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红星路777号水岸明珠2#商住楼2509室房屋〔皖(2016)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45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财产保全费198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73元,由被告白宇、刘品负担7614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志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雅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刚、徐瑶、李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周刚、徐瑶、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周刚、徐瑶、李文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正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强华与被告杨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强华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42920元(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为42920元,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塞尔:本院受理原告黄雅芬诉被告黄塞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诉前送达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炎浩:本院受理原告孙楠诉被告陈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012013518):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张俊名下位于安徽省蜀山区长江西路478号松芝万象城1幢6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17365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77407号〕的房产进行询价、拍卖,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搬迁公告、查封公告、评估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国华、安徽博胜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准、安徽博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南方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勤汉诉被告陈国华、安徽博胜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准、安徽博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南方车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使乐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正诉被告安徽天使乐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91民初3597号,因被告安徽天使乐园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阳阳、华雪威、沈训翠: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9560号,原告陆忠梅诉被告徐阳阳、华雪威、沈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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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荔城区伊娜风鞋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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