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开展国际法治交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历史基础和重要内容。在此,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三项思想和学术成果——儒学、律学和法医学对世界的影响及与周边国家的交流,谈几点认识。
儒学对周边国家的深刻影响
儒学是中国古代儒家学派的思想理论成果,包含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和为贵、恤老爱幼等丰富的法律思想。至隋唐时期,经过数百年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浸润,儒学成为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律典的指导思想和学理基础,并在中国法律向周边国家传播之时,纷纷为这些国家所接受,成为以中国法为母法、以中国周边国家之法律为子法而形成的中华法系之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以及构建国家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
朝鲜是最早受到儒学影响的国家。在《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第八下》和《三国志》卷三十《魏书三十·乌丸鲜卑东夷传》等传世文献中,就有中国法律中包含儒学之影响的记叙:“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等。公元7世纪以后,朝鲜在制定高丽律时,进一步受到《唐律疏议》的影响,一方面强调应对“恶逆”等违背儒学思想的人伦犯罪加重处罚;另一方面对“亲属”“老弱”“赎罪”“官品”等涉及儒家伦理关系之事项也作出了特殊规定。
在越南,其历朝律法基本参照了唐律及唐后中国历朝律法,内容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维护封建伦理及皇权与贵族特权,其立法形式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具有中华法系之各项特点。
中国周边国家中,受儒学影响最大的是日本。公元589年,杨坚灭陈,建立起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隋王朝。这一事件大大刺激了日本朝野。女帝推古天皇的摄政圣德太子从公元600年起,向中国派遣了一批批使节和留学生(僧)。这些遣隋使带回了各种典籍和经验,将儒学以及中国的法律文化源源不断地引入日本,对日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主要表现为公元603年颁布的《冠位十二阶法》和公元604年颁布的《宪法十七条》。前者将冠以德、仁、礼、信、义、智分为六种颜色,分别表示六个官位等级,各个等级又分成大、小两种,共十二阶。后者是用以约束各级官吏行为的政治、法律、道德原则,其中“以和为贵”“治民之本,要在乎礼”“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等,阐述的都是儒学的基本内容。这些政治、法律、道德原则,后来成为了公元645年日本建立的律令制国家的基础。在镰仓幕府政权于1232年颁布的基本法典《御成败式目》中,仍然保留了相当多受儒学影响的内容,如处罚“恶口”(第12条,即不孝),包容“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等。在漫长的日本封建社会中,儒学对日本一直保留着较大影响。
中国古代律学在周边国家的应用
在中国,秦汉时期形成了对国家律典作出系统而完整之注释的学问——律学。至隋唐时期,儒学全面渗入律学,使其成为国家意志、贯彻其法学世界观的成熟的法律学术形态,并开始影响周边国家。
日本曾系统地采用了中国的律典注释学方法。日本古代最系统的私人法律注释书《令集解》对法律条文、名词术语和原则制度等采用了解释和注疏的形式。同时,日本还广泛采用了中国律学之经典《唐律疏议》使用的问答形式。此外,日本学术界还常常将其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通过遣唐使直接向中国法律家请教。在中国律学的影响下,日本的注释作品和注释学者大量出现,较著名的有《律集解》《律疏》《律附释》《律释》《新删定明法述义》等。与此同时,专心致志于日本古代律令研究并以此为业的律学博士(亦称“明法博士”“明法家”)也成批涌现,其著名者有大和长冈、兴原敏久、额田今足等上百人。
至德川幕府时期,日本又进一步全方位地吸收中国的大明律(例)以及律例注释学,使其法学深受中国明清法学的影响。首先,明清时期的律、例、令、会典等法律形式及明清律例的注释书(如王肯堂的《律例笺释》等)传入日本,被当时的统治阶级及士大夫作为立法、司法和法律注释时的范本。其次,日本发展并巩固了幕藩法律体系。再次,出现了日本学者自己翻译或编纂的大明律例注释书《明律国字解》(荻生徂徕著)、《明律译》(荻生北溪著)等,这不仅影响了日本的律学研究,也成为当时日本立法、司法的重要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律学对朝鲜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是朝鲜于世祖七年(1461年)完成颁行、成宗十六年(1485年)修改颁布正式施行的《经国大典》,英宗二十二年(1746年)刊行的《续大典》等,已经吸收了明清律注释学的技术和经验。二是将中国明律注释书改头换面,在朝鲜正式出版,并将其作为官吏和民众学习、执行法律的依据,如金祗等编撰的《大明律直解》和在此书基础上编写的《大明律讲解》等。三是强调臣民必须讲读律例,并将中国明清律学著作作为国家律官考试的正式科目。四是受明清律学的影响,朝鲜于18世纪80年代前后还推出了自己编写的律学著作《百宪撮要》。五是在法律教育方面,据《高丽史·百官志》记载,当时朝鲜已经模仿中国设置了律学博士及其助教,以推进律典的教育和研究。
越南自公元13世纪以后,受到中国律学的影响,在对一些律典、政书等的编撰和注释时,也采用了疏议、比较、阐释以及分类和体系化的工作方式。如由越南阮朝时期史学家、律学家潘辉注释撰写的《历朝宪章类志》,共49卷,分为礼仪、官职、刑律等十志,既是对越南政制史的梳理和记录,也是越南历朝典章制度及其解说的集大成。
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的广泛传播
自宋代宋慈出版《洗冤集录》,元代王与撰写《无冤录》,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后,中国古代法医学也开始向周边国家传播。
受中国古代法医学影响最深的是朝鲜。早在李朝太祖李成桂灭高丽建国号为朝鲜(1392年)之初,便引入了王与的《无冤录》,以此为底本加以音注,并博考他书,详加注释,附“音训”,于1440年刊印,称《新注无冤录》。《新注无冤录》在朝鲜一直施行了300余年。英祖二十年(1744年),朝鲜在纂修《续大典》时,由律家对《新注无冤录》重加增删、训注、考订,于正祖二十年(1796年)出版了《增修无冤录》。由于《新注无冤录》和《增修无冤录》都是以汉字刊行的,朝鲜司法部门在应用时仍感不便,故于正祖十四年(1790年)用朝鲜文对《增修无冤录》草案进行翻译,于正祖十六年(1792年)先于汉文版《增修无冤录》出版,取名《增修无冤录谚解》。此外,朝鲜在《经国大典》《续大典》等国家大法中明文规定《无冤录》是官员考试的科目之一。
经由朝鲜,中国古代法医学也传入了日本。明和五年(1768年),日本出版了日文版《无冤录述》(二卷)。从该书的序言中可知,该译本的底本是朝鲜版王与的《无冤录》,但已加有朝鲜人的注释。从该日文译本保留有羊角山叟、柳义孙的序及崔万里的跋等情况来看,该书事实上是朝鲜版《新注无冤录》的日译本。此外,明清时期中国版《宋元检验三录》中的《平冤录》等法医学著作,也被日本司法界翻译(或训译)成日文,成为司法检验官吏的重要参考书目。
作为世界法医学的祖先,中国古代法医学在影响朝鲜、日本的同时,也传入了中国南方的邻国越南,这可以从法国学者李道尔夫(Litolff)的法医学著作《纠正错误的书》(le livre de la reparation des torts)译自越南本《无冤录》一事中看出。此外,明清时期刊刻的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也传播至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和荷兰等西方国家。据学者考证,现在国外出版的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译本共涉及7个国家、19个品种。
至近代,以儒学、律学和法医学为重要内容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艰难的蜕变和转型,儒学、律学和法医学也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并慢慢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浪潮,向当代中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法治理念、法教义学和法医学转变。进入新时代,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战略布局下,儒学、律学和法医学也将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珍贵的本土资源,并在与世界法治文明交流合作中,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学术自信与独特魅力。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