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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有效维护网络秩序 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
· 网络诈骗案件须注重分层处理与源头治理
· 确立并罚规则 强化多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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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4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已经出现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网络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精准打击网络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和检察官以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为研讨蓝本,深挖该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类案办案经验,以期进一步展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敬请关注。

  

  

  

  刘艳红

  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吕晓华

  应对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开展源头治理,通过法治教育、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监管等途径切断犯罪诱因。

  

  

  

  朱长城

  “线上猥亵”和“线下强奸”并罚规则的确立,是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的一次重大进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

  一、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200号)

  ——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实施线下强奸犯罪行为的,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和强奸两个独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检例第201号)

  ——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注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现分类处理,精准帮教。

  三、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202号)

  ——利用数字检察措施,对办理的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延伸审查,通过法律监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四、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例第203号)

  ——对未成年人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的帮助他人利用网络犯罪行为,应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教育、挽救,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检例第204号)

  ——办理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坚持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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