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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证据全链条审查运用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
· 四维协同:优化证据全链条审查运用路径
· 以证据链破犯罪链
· “三化”提升证据审查运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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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4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四维协同:优化证据全链条审查运用路径
郭烁

  

  

  

  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举措。

  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一并提出。《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第13条进一步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过滤作用,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作为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首要工作进行部署。这表明,检察机关对犯罪指控和证明的主导责任不能仅局限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而是要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对证据进行全链条审查运用。

  强化证据的全链条审查运用有两层意蕴:一方面,从刑事证据的“生命流程”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生成、收集、固定、保存、提出、运用的整个过程加强审查;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的“线型构造”来看,检察机关既应当积极引导侦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质化,构筑与完善“大控方”格局,夯实庭前阶段指控证据基础,也要提升审查过滤把关能力,防止侦查取证起步错、错到底,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具有较强的延展性,从而使检察机关可以对刑事诉讼全流程产生贯穿性影响。强化检察机关对证据全链条审查运用的基本路径,可以依托刑事诉讼的具体阶段展开。

  一是立足真相查明职能,做好证据收集指引工作。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质量直接关系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效果,要牢牢把握侦查服务于公诉,进而对标审判标准的刑事追诉逻辑,推动公诉职能主动向前延伸,积极进行证据引导。第一,明确功能立场,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非是对检警关系的颠覆式变革,而是希望建立起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交流的柔性沟通机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做到适时介入、适度介入。第二,紧扣证明对象,引导完善证据标准体系。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搭建完整证据链条为目标指向,就所应收集证据的清单和相应的审查要求对侦查机关予以引导。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形态的日趋复杂化和刑事实体法条文的概括表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同一罪名证据标准的认识可能存在争议,因而检察机关应以侦查引导取证典型案例为抓手,通过证据标准指引的类型化构建,消解认识分歧。第三,围绕证据规则,引导优化侦查取证理念。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引导侦查机关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及激发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在证明犯罪中的作用。第四,强化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取证事后纠正。补充侦查具有补足和纠正侦查活动的功能,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提出翔实的补充侦查提纲,对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项、方向和具体要求予以阐明。另一方面,要在补充侦查中建立侦诉人员实时沟通机制,深化检警协作配合,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推动补充侦查提质增效。

  二是立足把关过滤职能,做优证据审查调查模式。要摆脱“重审查、轻调查”的错误观念,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对证据收集和采信进行严格判断,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第一,要推动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模式。当下,电子数据及其衍生证据形态等实物证据已经逐步代替口供,成为新的“证据之王”。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高、证明力强的特点,检察机关着重审查客观证据,可以强化事实认定,提升刑事指控效果。第二,要以增强亲历性为优化证据审查模式的思路。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真实,这就对证据审查亲历性提出了要求。检察机关审查证据不能拘泥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卷宗,而是要在审查中注重调查复核、听取侦查人员和辩护人的意见,确保指控体系的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第三,要不断强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检察机关对证据有疑问、有争议,尤其是口供反复的案件,要充分利用自行补充侦查权,通过“检察人员自行制作讯问笔录+常态化启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巩固刑事指控的证据体系。

  三是立足犯罪指控职能,做强证据运用能力建设。一方面,要夯实庭前准备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要求,公诉人在开庭审判前要“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公诉人在庭前准备期间,应通过证据审查,预测合法性的争议焦点,在制作举证、质证提纲时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增强法庭证据运用的针对性。另一方面,要增强出庭公诉效果。公诉人要切实履行证明责任,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有争议的实物证据,应善用数字化可视方法辅助鉴真规则的适用,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保管和提出过程进行说明。同时,强化公诉人的证据说理能力,对证明责任是否完全承担、在案证据为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予以准确阐明,增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立足法治建设使命,做实刑事指控配套机制。其一,要以听取意见程序为抓手,优化诉辩交流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和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发表意见的权利,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并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其二,要以加强出庭能力为目标,深化检察专业化建设。第一,要着眼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要求的应诉能力,利用情境化训练方法,对证据出示和说明的能力予以重点提升;第二,要以考核指标为指挥棒,抓实检察官随庭观摩以及跟庭考评工作,增强其对不同案件取证、质证重点的理解;第三,要紧跟数字检察的改革趋势,开发更多具有业务针对性的法律监督模型,同时增强检察人员应用大数据获取证据的能力,以数据的科学性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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