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检察机关如何护航新时代乡村振兴
· 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 对物业管理可考虑一票否决
· 建议制定“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促进条例
· 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加快数据资产化
· 要让犯罪分子不敢伸手不能伸手
· 完善被性侵未成年人社会干预救助制度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3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从打击涉农犯罪到完善法律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秦源、沈昌健、罗朝阳、陆銮眉热议并“支招”——
检察机关如何护航新时代乡村振兴
张羽

  

  

  

   秦源代表

  

  

  

   沈昌健代表

  

  

  

   罗朝阳代表

  

  

  

   陆銮眉代表

  今年2月初,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2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公开发布,提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路线图”。

  3月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前夕,各代表团陆续抵京。本报记者采访了四位全国人大代表,并请他们“支招”检察机关如何护航新时代乡村振兴。

  秦源代表:针对种苗质量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

  “我关注乡村振兴,主要关注点是农民基本权益保障问题,而种苗质量是重中之重。”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农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秦源继去年就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出建议后,今年的目光转向种苗质量监管。

  秦源代表认为,种苗质量关系农民基本权益,关系农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假冒伪劣种苗,有些是因为种苗生产企业被利益驱使造假,有些则是因为企业缺乏质量管控体系而导致“货不对板”。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种业市场秩序。

  秦源代表认为,要加强对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督促企业树牢质量管理意识,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她在阅读了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后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种苗案件过程中,也要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协力配合,推进诉源治理,全面保障农民利益。

  沈昌健代表:要以农资打假推动形成绿色优质导向

  “作为来自基层的代表,我最关注的是‘三农’领域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打假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临澧县油菜种植大户沈昌健告诉记者,当前,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随着农资价格“涨”声不断,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

  沈昌健代表指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安全的投入品是基础和保障。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要以农资打假推动形成绿色优质导向。然而,农资打假政策性、专业性强,覆盖链条长,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农资打假,要夯实农资监管基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考核评价,明确职责分工,厘清监管环节,让农资打假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对此,沈昌健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民权益、办理危害农资安全犯罪案件中,要注重加强对下指导,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并以协同保护为原则,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为“三农”保驾护航,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加强以案释法,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防伪意识。

  罗朝阳代表:防止返贫,要发挥司法救助的积极作用

  “我来自农村,生活在农村,农村发展和农民的生活状态始终是我最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那满镇新立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罗朝阳说。

  罗朝阳代表关注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点强调了“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等内容。他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但是,防止各种原因返贫的压力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家底比较薄的农村家庭,抵抗天灾人祸的能力比较差,一旦遭遇重大疾病、人身伤害或者涉及民事刑事案件,就有可能重新返贫。“对存在因灾返贫风险的农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先行落实帮扶政策,同时要加强农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按规定及时落实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广西检察机关2023年依法向3266名涉案困难群众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罗朝阳代表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并建议检察机关用好司法救助这一重要举措,在预防和解决群众因案致贫返贫问题、巩固脱贫成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陆銮眉代表:推动廉洁乡村建设,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

  “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也存在一些管理乱象。”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陆銮眉今年提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建议。

  陆銮眉代表指出,“三资”管理普遍存在四类突出乱象——发包价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包”、承包期限远超法定期限的“长期包”、村干部暗箱操作违规处置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力包”以及发包合同不规范导致村集体额外支付承包人补偿款的“冤大头包”。问题根源主要在制度不全、责任不清、公开不够。

  如何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廉洁乡村建设,确保“三资”安全?陆銮眉代表认为,要落实“三资”管理村级组织主体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责任、县乡基层纪委监督责任等“四方责任”。她建议检察机关密切关注非法侵占“三资”现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村集体组织的受损利益。

  (本报北京3月3日电)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