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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2月27日(总第10484期)

  陈永良:本院受理原告屈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4061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9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太和县旧县镇李军馍店: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太和县供电公司诉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486-1号,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或留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7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沈磊磊、刘勤:本院受理原告郑良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66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何付德、高影:本院受理原告李安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456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刘龙:本院受理原告金冬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990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陈东东:本院受理吴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904号,因你居住地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安俊山: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040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奥迪: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21096号原告侯俊与被告王奥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润能投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3116号原告长葛市广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市清洁载能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润能投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探知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华夏七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北京华夏七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奔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1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因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我院作出的(2023)皖0111民初21817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林、徐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林、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执117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拍卖)、腾房公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换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林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颖河路香江生态丽景58-604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合产110037295号);二、被执行人吴林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颖河路香江生态丽景58-604室房产评估总价为:127.79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众国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鞠斯夫:本院受理原告储淑娟、时桂峰与你公司及南京铭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4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齐廷军: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祖发:本院受理原告胡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111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杨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孔悦诉你、刁丽、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9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刁丽、刘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孔悦借款本金468169元及利息(以46816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在对被告刁丽、刘翔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杨小龙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2.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262.5元,由原告孔悦负担164.5元,被告刁丽、刘翔负担70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仁栋:本院受理原告刘艳标诉你与朱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朱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艳标借款本金45033.68元及利息(以本金45033.68元为基数,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你与朱洪伟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2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山、张亚萍: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广、张利利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0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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