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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2月26日(总第10483期)

  陈德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与你保险纠纷〔(2024)皖0181民初46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黄萍:本院受理原告柯桂生与被告黄萍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39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胡昱: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4)皖0181民初75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云兵: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3号,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你立即返还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2#槽钢42米并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等款项合计8064.6元(租金暂计算至2024年1月2日,此后租金按10.5元/天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5日9时在三塔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克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文涛货款23156元,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犇: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光辉货款47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9月2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学杰:本院受理原告孙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明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1月17日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永雷:本院受理原告陈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程支付劳务费11200元,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勇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2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们支付原告唐勇劳务费72150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孔悦诉你、刁丽、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刁丽、刘翔于2023年1月23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966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宇国润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代蕾蕾:本院受理刘晓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继伟:本院受理原告李茜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茜茜支付代偿款300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受理费5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启民:本院受理申请人郑雪珂与被申请人郑启民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特2号,申请人称:郑启民,男,系申请人爷爷,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申寨村杨庄60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3508010613。郑启民于2018年走失,郑雪珂当年向阜阳市公安局京九派出所报警,至今未找到其下落,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特申请宣告郑启民死亡,现发出寻人公告,期限一年,凡知道郑启民生存现状的人及郑启民本人在公告期一年内与本院联系,电话:0558-2553287,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世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2024)皖0181民初106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韦文发:本院受理原告何凤英、何全池、何凤云、何全义、何凤芝诉被告王书鸣、韦文发、邱培红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皖01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何凤英、何全池、何凤云、何全义以及被告王书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菱琅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姬明、刘飞:本院受理原告赵开慧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学楠:本院已受理于海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905号,于海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062元;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格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现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78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淅晓:本院受理原告张辰诉被告朱淅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0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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