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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近日热播的《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更是一部属于每个人的生活片。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本质含义及其蕴含的深刻法理,生动体现了——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
刘哲

  

  

  

  

  

  

  

  

  

  

  

  

  《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更是一部属于每个人的生活片。第二十条是指刑法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条款。人们对条款内容可能大致了解,但不一定真正领悟它的本质含义,以及蕴含的深刻法理。

  影片中,检察官韩明的儿子韩雨辰因见义勇为反倒被人告了,面临被拘留,给家里惹了麻烦。等到他被小混混毒打时,他已经不敢还手了。因为他不能确定,如果还手会不会又给家里惹来麻烦。这让人感到憋屈,憋屈的原因在于,是非观念被混淆,正义感发生动摇。

  张贵生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看到女乘客被骚扰欺负,挺身而出,却被围殴。在围殴的过程中因反击不法侵害致人颅骨骨折。张贵生的反击行为被拆分成几个阶段来审视,韩明说一开始是见义勇为,后来变成互殴,最后变成故意伤害。张贵生一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论,这与他们的常识悖之千里。张贵生的女儿质问韩明,如果当时你在公交车上,你会怎么办?

  若司法人员习惯性机械化地套用法条,法律就成了冰冷的逻辑。感觉形式上构成犯罪,有结果、有行为、有意图,割裂开来在一个静态的特定的画面下,似乎就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我们有没有认真地思考犯罪的原因,一个老实巴交的人为什么要打人,要伤人?有没有耐心去倾听他们的理由,查清犯罪的原因,去体会当事人的不得已之处?对他们是否抱有一份了解之同情?

  你觉得这些都对吗?

  这是影片中检察官吕玲玲发出的质问,当时她与韩明正在争论王永强案子到底应该怎么办。韩明也举了很多案例。但是,我们有没有回到法律的本质去理解法条的实质内涵?

  刑法第二十条曾经被称为“沉睡的条款”,因为法律的意思已表达出来,只是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适用。其中有司法理念需要不断转变的问题。也就是说,立法的理念转变了,司法的理念如果不能及时转变过来,就可能发生适用偏误,人为设定条件和门槛,从而背离立法精神。

  除此之外,法律还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可能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这时如果仍然机械理解法条,就背离了时代发展趋势,与时代脱节。这些法律在没有修订之前也需要司法人员结合法律的体系框架和时代背景进行新的解释,从而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

  不是过去能诉的,今天也一样能诉;过去能判的,今天也一样能判。对此,司法人员要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动态地、辩证地理解法律的实质和时代的变迁,不断用常情常理常识校正司法理念,满足人民不断提升的法治诉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电影里多次出现的台词,也是检察机关所坚持的司法理念,更是朴素的正义观,是正当防卫条款的核心要义。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危险,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是不是谁受伤重谁就有理,谁能闹谁就有理?

  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虽然那些奋起反击的人无论从身体和气势上可能都不占优势,他们平时也不爱打架,甚至不会打架。但他们仍然有一种凛然之气,因为,他们坚信自己站在正确的一面,站在道义的一面。

  高中生韩雨辰在厕所看到被霸凌的同学,他没有躲事,他敢把衣服递给被欺负的同学,虽然实施霸凌的同学人多、霸道,但是他也敢于正面对峙。他是一个男子汉。这样的孩子长大了也更能成为一个不躲事、不怕事的人,成为一个更加有担当的人,难道这不正是我们所期待的吗?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欺负,没有装作没看见,在年龄、体能都不占优势,寡不敌众的情况下,仍然敢于出手,给公交车上的人做了示范。在乘客眼中,在妻女眼中,他是一个英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人站出来,被欺负的女孩和一整车的人能看到正义吗?

  如何避免对正当防卫的过度苛责,如何避免片面地以事后的理性、冷静评判当时行为人的恐惧和慌乱,而不脱离犯罪现场的特殊情景,更不至于陷入以冰冷的法律逻辑理解人性和人的困境?要避免将整体案件分裂看待、切片看待,割裂案件的原因和自然演进过程,让案件在局部上成立,在整体上却不成立。那种只看局部不看整体,忽视当时具体情形的判断,必然混淆是非曲直,背离常识常理,从而产生一种错误的示范和导向,让孩子学会了只能挨打而不敢反抗,或者尽量见事就躲,这样就能够尽量避免麻烦。

  但不想惹麻烦,麻烦就不会找你了吗?就像王永强一家一样,祸从天降,想躲也躲不开。你看到别人被霸凌,你就走开。当你被霸凌的时候,别人还会站出来吗?公交车上有人受欺负都没人管事,那么你受欺负了呢,你的家人受欺负了呢?人家跑到你家里来欺负你,你躲无可躲又该怎么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张的是一种勇气,一种敢于担当的道义力量,一种凛然之气,一种社会正气。当人们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不能对其过于苛责。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且在制止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的时候,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不能人为设置条件,对于起因、时间、对象、结果、限度等条件的判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人的具体处境,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应该旗帜鲜明地予以认定。既不能按照机械司法的惯性,套用法条,唯结果论,或者唯惯例论;也不能保守认定、模糊认定,明明应该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而留有余地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

  如果对法支持的态度不清晰、不明确,法就不敢坚决地对不法说不,就可能会对不法让步和妥协,让不法的目的得逞,让正义无法得到弘扬。

  唤醒正当防卫条款不是一两个案例能解决的事,需要千百个案例,需要让正当防卫的理念成为共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习惯,再进一步成为每个人的潜意识和直觉反应。

  让大多数人都敢于出手,敢于管事,司法机关就要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支持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这样一来,个别的勇气才能变成习惯,习惯才能形成风气,让不法行为人人喊打,伸手就可能要付出代价,且无法通过代价要挟到任何利益。而社会就可以收获和谐红利,也能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合法行为的产出效益。

  让法对不法一步不让,不法才会寸步难行。

  不法没有市场,正义才能大行其道。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句台词在电影中出现过两次,已逐渐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好多人都觉得影片中的吕玲玲太较劲,两次退补还不起诉,还非要找什么刀,找什么证人。明明有监控录像为什么还要这么麻烦?为什么案子迟迟办不完。因为,吕玲玲没有简单地把它当作一个案子,她知道这个案子会影响王永强的一生,也会影响他家人的一生。而且,这个案子并没那么简单,不能简单地得出起诉的结论。

  她为什么在意那把刀?因为,如果刀确实存在,那就意味着王永强的辩解成立,当时债主刘文经不仅是扬言要砍死他,而且是真的有可能要砍死他,因为车上真的有刀。再加上刘文经一贯对王永强的虐待、对王永强妻子的强暴,可见其暴力的一贯性。尤其是在王永强敢于反抗扑倒自己,刘文经已经恼羞成怒的情况下。王永强已经被刘文经欺负怕了,对于刘文经将要实施的暴力十分确信,如果自己被杀了,妻子就要受到更加肆无忌惮的蹂躏。在惊恐和慌乱的作用下,王永强使用家里的剪刀多次扎刺刘文经,最终导致刘文经送医数日后死亡。

  王永强的情绪是与刘文经将取刀砍死自己的恐惧混合在一起的,这是一种紧张、恐惧、发泄相混合交织的主观心态。虽然伤口多,但均不深,没有致命伤,可见,其行为并非完全没有控制。

  电影中的许多情节都反映了这场证据的争夺战。

  韩明和吕玲玲为什么要拼死与对方争夺证据?为的就是要还王永强清白,要还王永强一家一个清白的人生。

  这哪里是案子,这就是别人的人生。轻易地一放手,按照惯例就可以起诉、判决,就可以应付差事,但是王永强一家的幸福就会被葬送。

  王永强的妻子为什么要跳楼?因为她受不了以孩子逼迫自己篡改证据,那样她就把自己的丈夫害了,也毁了一家子的清白。她宁愿去死也要守住自己和家人的清白,即使置未成年的女儿于不顾。

  清白重不重要?它有的时候重于生命。因为它是公道、它是人心。

  为什么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因为它关系到是非、公道和人心。它不是一个任务,它不是一个活儿,它是别人的人生,我们必须将别人的人生放在自己的手里来掂量掂量,我们必须十分慎重地使用我们的刑事追诉权。

  只有善意才能传递善意,而恶意只能换来恶意。

  尊重和理解都是双向的,只有司法者发自内心尊重和信仰法律,依法办案,不畏千难万险秉公执法,才会让公众信仰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精神能够确定性地实现。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法律是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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