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膳餐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卓健、王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膳餐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卓健、安徽徽王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鹏、赵桂玲:本院受理原告杨洁与被告袁鹏、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瑞月与被告安徽易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品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万银财、徐建强、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玲:本院受理原告叶晶晶与被告刘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7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密克:本院受理原告胡小云诉被告张密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胜: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诉被告罗国华、王家胜、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请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凡颖颖、范玉美: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凡颖颖、范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恢214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腾房公告、公告、财产处置参考议价表、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凡颖颖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倾城水乡1—4栋6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4970号〕;二、被执行人凡颖颖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倾城水乡1—4栋6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4970号〕的估价值为823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蕾蕾:本院受理原告魏泽兵诉被告张蕾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德俊、吴峰、杨朝顺、徐忠顶、李静静、魏桂生、梁小燕、任成正、陈世花、卢昆鹏、金成磊、夏文成、夏金龙、王玉芳、李亮、李影、夏晓燕、徐亚、徐向阳、辛克学、吴燕林、唐静雯、崔骏、陶立斌、滕尚军、王盼盼、史爱农、任维伟、盛治磊、姜翠萍、左傲华、任维伟、黄怡苏、陈群、崔学秀、邓清仁、黄珊珊、钟开宝、吴丽萍、黄彦、汪美娟、王柔刚:本院分别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适等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适对本院作出的(2023)皖0103民初7962、7949、8000、7966、7965、7987、7998、7985、7991、7990、7981、7967、7986、7993、7983、7976、7996、7950、7970、7954、7944、7972、8003、7997、7979、7989、7952、79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分别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磊磊、刘勤:本院受理原告郑良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何付德、高影:本院受理原告李安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刘贺:本院受理原告郭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准许原告郭芳与被告刘贺离婚;二、婚生女刘钰鑫由被告刘贺抚养,原告郭芳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抚养费从2023年11月份支付至女儿刘钰鑫满18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刘龙:本院受理原告金冬菊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陈东东:本院受理吴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安俊山: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3月26日10时至2024年3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琥珀花园26号楼3单元6层601号〔不动产权证号:230002、230002-1〕,建筑面积:83.47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6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739600元,起拍价:7396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