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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2月5日(总第10470期)

  刘树堂:本院受理原告孙阿丽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1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刘贺:本院受理原告郭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准许原告郭芳与被告刘贺离婚;二、婚生女刘钰鑫由被告刘贺抚养,原告郭芳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抚养费从2023年11月份支付至女儿刘钰鑫满18周岁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勋:本院受理郭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857-1号,因你住所地不详、无法联系,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6日9时在太和县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饶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史兆明、史明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3965-1号,因你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10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赵翠丽:本院受理原告谭子良与被告赵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6549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金祖森:本院受理孙海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852-1号,因你住所地不详、无法联系,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6日9时30分在太和县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贺昌、王浩鸣:本院受理原告李善明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454号,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27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小标: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0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金锐: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开明:本院对原告阜阳市豪德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2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797.6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明哲: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安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4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1500元及利息2996.31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犇:本院受理高雨诉你、尹家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04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士国:本院对原告阜阳开发区顺金五金批发部诉被告付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开发区顺金五金批发部货款179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付士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侯春亮:本院受理赵小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磊、张蕾: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12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铁刚、阜阳市龙创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萍诉被告高双宝、王铁刚、第三人阜阳市龙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2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卢玉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4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夏春杏:本院受理原告高志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4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安徽绿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鹤与被告安徽绿隽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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