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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彰显中华法系理性思辨和实践智慧
· 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
·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创造性转化
·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治文明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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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2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应借鉴“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治国策略中的积极一面,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方式。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创造性转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邓丛

  

  

  

   何勤华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治国策略。其将道德原则上升至法律层面,乃至成为法律规范本身,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中,以礼为纲是社会调整的实质核心,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德教的基础上。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仍应予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在新时代立法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朝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奋进。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的他律要结合道德的自律才能深入人心,防微杜渐。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引礼入法的诸多实践。

  其一,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例如,诚实信用本是一种道德规范,在民商事行为中,对于界定当事人的意愿至关重要。故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合同编等条文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第142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466条“合同条款解释”、第509条第2款“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等)。又如,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忤逆”“不孝”等重罪,在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中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赓续。

  其二,将“德法共治”落实到党内法规中。“德法共治”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例如,“立德”就是要把理想信念、法治思维、党性修养等共产党人的精神旗帜立起来、挺在前,以向善向上的思想自觉引领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同时,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标明纪律底线,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规面前没有特权。此外,将增强党员德性要求规定在具体条款中。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以肯定的形式对党员提出行为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则是以否定的方式重申党内法规的德性要求。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在新时代司法中的体现。在司法层面,公民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法律制定的初衷和规范治理的实效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有限的条款规定与实际案例的复杂多变性之间如何处理,司法人员对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审度与权衡,都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关键。中国古代在“隆礼重法”之指导思想下,有矜老恤幼、“三纵”“三宥”、存留养亲、乞鞫复审等系列恤刑原则。这些融会了礼与法(刑)的恤刑原则,也为当代司法审判所传承。例如,在“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中,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网购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1张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重视主观动机及实际效果的考量,被视为典型的良法之治。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意义与价值。当前,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中国历史上“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中的积极一面,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方式。

  一方面,必须摒弃“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传统中落后的礼法观念,舍弃身份等级制度之下同罪异罚的特权思想,破除法律只是维护礼教之手段的落后意识,宣扬现代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吸收“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传统中的有益经验,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促进公民自觉守法。此外,在“礼”确立的血缘本位制度中,注重家庭团结、亲子和睦的人伦道德理念,在现代法治建设中仍可借鉴,以重视家庭的作用,以实现家庭小单位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的明理守法。例如,近年来家庭教育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就是在寻求法律制度体系下地缘本位与血缘本位的共存。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强调的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上的互补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今天,要探索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具体实施机制,摒弃礼为本、法为用的传统观念,让道德和法律连接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协同发力。道德规范应当为法律规范提供道义基础,法律规范则应当为道德实施提供保障。一方面,道德教育突出法治内涵,培养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于法律的信仰、法治的观念、规则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氛围;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基本道德规范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公序良俗”和“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等进入法律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从而突出法律的道德底线,在良法善治中发挥道德的价值。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不是机械地要求礼和法在适用上完全对应,而是强调礼和法是有差异的统一。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是法的指导与渊源,任何法律制度都要以礼的精神作为支撑,使礼的规范法律化。进入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去粗取精,积极借鉴“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法律传统中的有益成分,实现礼法关系的现实转化,树立平等、自由的现代法治观念,坚持法律的主体地位,立足法治建设实际,实现礼法关系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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