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
在现行法律下厘清认识推动检察一体制度构建
检察一体化是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检察权运行原理,在我国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检察一体化在当前实践中亟待研究解决的主要是上级检察院能否按照一体化的原理调用辖区内的检察官异地办理案件、不同地方检察院之间如何协作办理同类型案件、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厘清相关认识,有利于推动检察一体化的制度构建和有效运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帮信罪”构成要件必须予以实质出罪限缩
如何从网络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上实现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鉴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高发态势,对该罪的限缩研究,对于遏制网络犯罪的口袋化趋势无疑具有示范效应。当前“帮信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扩张趋势明显,必须予以实质出罪限缩。在主观明知上,司法机关倾向于将主观明知等同于“应当知道”“也许知道”,宜将其限定为“明确知道”以限缩本罪适用范围;在客观帮助行为上,“帮信罪”帮助行为的边界与对象也呈扩张趋势,宜将其限定为对正犯的帮助,且帮助对象应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之人,从而对客观帮助行为进行实质限缩;在定罪情节上,需在司法实务中对情节严重进行综合认定,细化认定方式保证其适用相当性,并通过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构建帮信罪的实质出罪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署名推定”应限于作者和表演者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根据《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了三项“署名推定”,但对其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争议。“署名”应限于表明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其他民事主体试图表明自己为权利人的权利声明和标记并不是“署名”,不能直接适用“署名推定”。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准用“署名推定”:一是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直接原始取得著作权或邻接权;二是法律规定在作者或表演者未与其他特定民事主体就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其他特定民事主体原始取得著作权或邻接权。《中美经贸协议》以出版者的名称准用“署名推定”的条款,既可能体现了美方对保护其出版商的特别要求,也可能体现了《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3款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出版者代表作者保护其权利的规定,但该条款尚未被转化为国内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
电子数据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数字权利的干预和侵犯,不仅来自私人主体或组织,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违法取证中对数字权利的侵犯。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数字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制裁和救济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司法解释虽然建立了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和排除规则,其主要是将技术性程序和真实保障程序的合法性作为审查内容,排除对象主要是取证程序有瑕疵、真实性无法保障的不可靠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非法电子数据主要采取“拒绝排除”和“依附排除”两种处理方式。前者以欠缺法律规定为由直接拒绝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后者将电子数据依附于存储介质而纳入物证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具有间接性、限定性、单阶性等特点,无法为数字权利提供充分、独立的法律救济。很多电子数据承载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违法取证可能干预数字基本权利,因此,需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的基本理念,以回归数字权利的程序性救济为理论基点,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
建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义务制度
纳税义务体系是税法总则的基础性概念,是现代税收债法建构的核心范畴。纳税义务体系在主体内容上包括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第二次纳税义务,与纳税义务有关的附随义务还有相关程序上的协力义务等相关义务。从程序上看,纳税义务的发生、履行与变更、消灭皆遵循税收程序法的明确规定,并因税种不同而存在差异。除了法定的明确纳税义务以外,在税法上还有类推适用与核定征收、溢缴税款与双重征税以及产生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特定情形,需要遵循交易实质、要件明确性和适度区分负担的原则加以解释和处理。我国应在税法总则立法框架下建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义务制度,并在具体税种制度中加以类型化并制定明确的规则要件,使得纳税义务体系在总则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理论与适用实现协调统一。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中国法律评论》《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交大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