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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合诚信守诺传统契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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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04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
融合诚信守诺传统契约观念
韩伟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当代中国的民法典,特别是合同编部分,不仅吸纳了现代民法的优秀因子,更传承发展了优秀的中华传统契约文化,可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民法文化的深度融合。

  立契以信与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编中再次予以强调,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足见诚信在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中华传统契约文化中,诚信是贯穿始终的构成要素。《说文解字》中,“契,约也。”从功能的角度对契约作出解释,契是两方立券的行为,约是契约的内在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双方诚信守约的共识。在儒家伦理中,“信”是最重要的价值维度之一,要求“人言为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没有信用,个人在社会中难以立足。

  在历代民间的契约实践中,诚信守约都是重要的内容。在敦煌出土的《沈延庆贷楪契》中,在正文条款之外,特别注明“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在《张义全卖宅舍契》中,同样有“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勒此契”等字句,并且约定“一定已后,两不休悔”,如果有悔约者,“罚麦三十驮,充入不悔人。”这些事前的约定,以及事后的惩罚条款,是对立约人诚信履约的约束和激励。此外,传统契约还形成了多样的担保制度、公示制度,通过财产担保、保人、饮酒礼、签字画押等方式,确保契约得以诚信履行。

  违契受罚与合同的法定约束力

  合同之所以成为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依据,在于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我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02条亦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中国传统契约中,保障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是首要目的。从汉代的土地买卖契券,到敦煌、吐鲁番留存下来的唐宋契约文书中,经常能看到“民有私约如律令”“私契如法”的惯用语,表明了对契约效力的重视,它不仅等同于官方法律,甚至蕴含着“人神共鉴”的意涵,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对“违契不偿”等行为,按刑事犯罪予以惩罚。早在汉代时,就有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债过六月,免”的记载,说明不按时偿还债务,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到了唐代,相关立法规范愈加完备,唐律中专设“负债违契不偿”的罪名,并区分债务额、违约时间作出惩罚:“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根据“疏议”的解释,负债包括“欠负公私财物”,即律令不仅关注官府财产的及时偿付,还保障私人间合法债务的清偿,区分情节轻重入罪惩罚,欠债不还者,即便受到杖刑,仍要“备偿”。这种严格保障契约效力、惩治违反契约者的立法精神,在后世法典中得以延续。

  契约自由与家族伦理的限制

  自由、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但同时,自由、自愿又是相对的,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即不动产交易遵循自愿原则,但又受到一定限制,包括承租人、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

  在传统契约文化中,契约中的自主、自愿是其鲜明的特色。在民间契约文书中,“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或者是“此系情愿,非逼迫成交”是惯用语,如在吐鲁番出土的乾封元年《崇化乡郑海石举钱契》中,当事人约定,“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明确表明双方达成的借贷契约,是基于合意。

  历代法典中,均将“自愿非逼”作为契约成立和生效的前提。唐律中有“卖买不和”条,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该条文“疏议”解释道,所谓“较”就是专略其利,“固”即障固其市,“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还包括“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或者共谋干扰物价,惑乱市场等行为,都要受到杖刑的处罚,其获利较重的,“准盗论”。这里的“障固其市”“共限一价”等行为,使参与买卖者受到障碍、干扰,并非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违背了契约的自主、自愿原则,因此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中国家族法文化的影响下,契约的订立也受到一些限制,比较典型的是买卖契约中的亲邻先买权。所谓“亲邻先买”,是在土地、房宅的买卖中,要先征询亲族、邻人的购买意愿,他们享有优先购买权。唐代以前,亲邻优先权更多体现在民间契约惯例中,成为买卖契约的一个固定条款,如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舍契》,约定卖后,“若有亲姻兄弟及别人称为主记者”,责任都由卖方承担。至宋代,《宋刑统》规定,“凡典买、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到开宝二年,官法进一步确定了亲邻先买的次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元明以来,亲邻先买的规范更加细密,“亲”以五服亲疏等次确定先后顺序,次及邻人,再后是典主。在民间契约实践中,先问亲邻的习惯延续至近代。客观而言,亲邻先买权也造成一些亲族、邻人恶意拦阻,妨害正常交易,甚至引发冲突、诉讼的现象,但总体上,亲邻优先权体现了中国古代注重血缘、地缘的文化,有助于维护亲族、邻里之谊。

  传统契约法与契约文化根植于古代社会,更强调家族伦理观念,故“亲邻先买”等立法或惯例不足为怪。现代社会更强调人的平等,民法注重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与合法权益,因此,并没有刻板地沿袭“亲邻之法”,而是在租赁、买卖合同中适当照顾财产共有人、近亲属的优先权利。不止于此,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以体现住房的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在合同履行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体现了绿色原则。这一系列规定,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契约法律文化,又契合时代特征进行制度创新,体现了民法典接续传统、面向未来的强大生命力,这也是民法典赢得人民认同的文化基础。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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