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较早关于“中华法系”(也有称作“中国法系”)的众多研究成果中,杨鸿烈先生于1937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显得更有生命力和影响力。该书的“全书提要”部分开门见山地讲道,关于“中国法系”的研究,可被划分成“‘中国法系’之内包的研究”和“‘中国法系’之外延的研究”两大类,而此书所研究的主要是后者。其中所谓“‘中国法系’之外延的研究”,具体是指关于历史上中国法律对日本、朝鲜半岛、越南(古称安南)等国家和地区之影响的研究。时至今日,在关于历史上中国法律对某个具体国家之影响的研究方面,学者们已有许多新的推进。
《唐律疏议》是唐代在立法方面的杰作,不仅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典之冠,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在历史上对东亚地区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著名法学家徐道邻曾有言,“唐律在东方各国之影响,不可不述”。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陞,则将唐代律令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关于唐朝法律对日本之影响的研究,可谓蔚为大观。《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便以相当大的篇幅,专门讨论了李唐时期中国法律对日本的深刻影响,具体指出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等皆是模仿唐律,尽管它们也结合当时日本本国的情况做了些调整。在日本学术界,自宫崎道三郎首倡,中经中田薰的努力,后由仁井田陞完成《唐令拾遗》一书,再到池田温等人对该书进行补订,数代日本学者之所以在唐令复原和研究上投入如此多的精力,正是建立在日本的《近江令》《大宝令》《养老令》乃是以唐令为蓝本这一事实之上,故而唐令复原和研究对于日本学者而言,不仅是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大课题,而且有助于其对本国的法制史乃至国家原始形态的研究。
除日本外,唐朝法律在历史上对朝鲜半岛、越南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着直接影响。《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中,基于《高丽史·刑法志》中的记载总结指出,“高丽王建一代之律,盖模仿《唐律》而稍加删削者也。”近年来,也有学者通过比较唐律与高丽律的条文,更为细致地呈现了高丽在移植唐律时进行的筛选和改造。
在历史上深刻影响到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古代法律,不只有唐朝的法律,还包括明清时期的法律。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在日本江户时代前中期,明清律例便已引起了幕府及各藩的关注,到江户时代末期,明清律例更是成为当时各藩在立法时竞相模仿的对象,以至于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此时期日本许多藩法几乎皆是“一准乎明清律例”。此种仿照明清律例的立法,在明治三年(1870年)颁布的刑事立法《新律纲领》中可谓达到了巅峰。日本的《新律纲领》与中国明清时期的律例在内容上的密切联系,在日本明治时期著名的律令学者水本成美的这句话中表现得非常清楚——“《新律纲领》,文简意深,而文之所自,则清律。”
在朝鲜半岛,《大明律》很长时期内都是朝鲜王朝的主要法源之一。朝鲜王朝的开国君主李成桂在14世纪末登基为王伊始发布施政纲领,谈及用律时宣布,“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尤其是15世纪后期朝鲜王朝编纂施行的综合性法典《经国大典》,在其刑典的“用律”条中明确规定“用《大明律》”,由此正式确立了《大明律》作为朝鲜王朝之刑事一般法的地位。根据韩国学者赵志晚的统计分析,在朝鲜王朝前期,《经国大典》等朝鲜法典在所有刑事规定中所占的比例只有10%,而来自《大明律》的刑事规定则占了90%左右。
至于历史上中国法律对越南的影响,尽管专门的研究成果较少,但亦足可揭示其概貌。按照杨鸿烈的研究,越南法律在历史上同样深受中国法律的影响,但在具体来源上颇为杂糅。例如,越南黎朝时期的法律,对唐宋元明时期的中国法律皆有模仿,阮朝的法律则直接以明清律为蓝本。
随着晚清时期世界局势的风云变幻,尤其是清朝当时的国力逐渐衰落,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由强变弱。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期,改以法国刑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刑法。颁布于1880年的日本旧刑法,标志着日本法律与明清律例渐行渐远,转以欧洲的大陆法系为取法对象。到了朝鲜王朝后期,《大明律》的法律地位已有所动荡,在1894年朝鲜甲午改革之后,尤其是1905年颁行《刑法大全》,结束了《大明律》作为朝鲜王朝正式法源的历史,标志着其向大陆法系的转型。19世纪中后期,法国发动多次侵略战争,最终将越南纳入自己的殖民统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法律对越南的影响自然也就走向衰落。
中华法系在思想理论层面所展示的中华法律精神,在中国古代、近代、当代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始终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从民族复兴的高度而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乃是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在法治建设方面任重而道远的伟大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