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贯彻了“能动履职”这一主线,强调检察机关在统筹发展和安全、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制约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并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更深融入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的总体态度是鼓励依法能动履职,从而把检察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当前,民事检察如何贯彻落实依法能动履职的新理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正当性与目标设定
从民事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运行规律来看,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亦具有正当性。民事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权,是对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运行过程及运行结果的监督。目前民事检察的几项主要职能,如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都体现了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性质。近年来,最高检强调民事检察应当将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这并不是否定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性质,而是对民事检察权行使后所产生的两种司法效果的总结和概括。既然是行使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即要求积极能动履职,这是实现监督权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情形,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检察机关更应当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应当说,能动性是民事检察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积极能动是其主要方面,消极被动只是对民事检察某个阶段的程序要求,是次要方面。
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目标是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政治效果层面来看,应当通过民事检察办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即通过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把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民事检察履职办案的各环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社会效果层面来看,应当通过民事检察办案,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这就要求民事检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立矛盾实质性化解思维,充分运用检察智慧,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法律效果层面来看,应当通过民事检察办案,实现精准监督,即注重办好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提升和导向转变。
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提出了依法能动履职的“三种形态”,即在“被动受理”中、在“主动监督”中、在“溯源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这同样是对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形态的精准概括。
第一,在“被动受理”中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主责主业,从受理方式来看,大部分案件为依申请监督,符合“被动受理”的特征。近年来,全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年均受理7.7万件,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年均监督1.58万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规模效应。再审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逐年攀升,不断向精准监督的目标迈进。
第二,在“主动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审判违法监督与执行监督。这三类案件在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依职权的方式启动监督程序。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万余件,已实现由专项监督转向常态化监督。部分省份办理的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具有较大影响力,成效显著。审判违法监督与执行监督年均办案数量分别超过4万件和5万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亦较高,但其中瑕疵类监督较多,类案监督和深层次监督不足的问题不容忽视,有待继续改进。
第三,在“溯源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前端向支持起诉延伸、末端注重检察和解,并通过案例指导与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年均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万余件,不断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全国检察机关年均办理检察和解案件2000余件,因相关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尤为激烈,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实现检察和解,充分体现了民事检察的担当与作为。另外,近年来民事检察分别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支持起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为主题,编发指导性案例5批21件,以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跟进监督等为主题,编发典型案例16批81件,分别以规范民事公告送达程序、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为主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送二号检察建议和五号检察建议,实现了民事检察职能向各个社会领域延伸、在矛盾纠纷溯源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优化路径
在确定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实践经验,如何才能优化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路径?笔者在此提出六点建议。
第一,更新监督理念。近年来,针对民事检察工作,最高检先后提出了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精准监督理念、智慧借助理念、统筹发展理念、融合发展理念等。坚持能动司法,首先必须调整司法理念,把依法能动履职上升为一种理念,进而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明确监督环节。从矛盾纠纷源头,到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民事检察均有参与的空间。要把诉前支持起诉、诉中审判违法监督与执行监督、诉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及检察和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民事检察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的全流程监督。同时应当注意,依法能动履职必须把握好适度原则,要严格坚持依法能动,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能动履职。
第三,优化监督方式。实现个案监督—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迭代提质增效。对个案监督而言,要积极拓展精准监督的外延,即在启动方式方面不断规范依职权监督,在监督对象方面不断加强深层次监督,在审查方式方面积极探索穿透式监督,在刚性保障方面不断完善跟进监督。对类案监督而言,要从同类案件和同类问题两个维度,从监督案由、监督事由、监督方式、监督对象等不同视角来审视类案监督,积极探索类案检察建议、联合调研与文件会签、总体监督情况定向通报与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多种类案监督方式。对社会治理而言,一方面要加强隐性的社会治理,即通过办理案件,对案件涉及的某种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引导人们强化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显性的社会治理,如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案例指导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形式,延伸民事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四,重塑监督标准。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法定性标准是就民事检察监督的依据而言的,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与有关民事实体法来审查民事裁判程序和结果的违法性。必要性标准是就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而言的,是指检察机关在坚持法定性标准的同时,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监督与否的决定,从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完善监督程序。规范合理的监督程序,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有力保障。在此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繁简分流是大势所趋,要通过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精准监督的工作目标。二是民事提抗程序有待改进,需进一步理顺专家咨询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防止在法定程序之外设置办案程序。三是民事听证程序应当规范,并将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限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支持起诉案件中审慎适用听证程序。四是调查核实应予重视,注重通过调查核实增强办案的司法亲历性,增强监督实效,同时防止超越监督职能收集证据而导致民事诉讼结构失衡。五是咨询论证要合理运用,正确处理好借助外脑与重自强的关系,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下,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更为重要。
第六,丰富监督手段。民事检察要重视大数据运用,通过科技赋能向数字检察迈进。一是要以数字化撬动法律监督,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强数据归集、碰撞、对比、分析,发现批量案件线索,有效拓宽民事检察监督渠道。二是要以数字化推动制约监督,以执法司法数据互联共享为前提,使民事检察适时介入民事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全流程,实现适时监督。三是要以数字化促进深层治理,通过立足办案职能、延伸监督触角,深入剖析民事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