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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极具重要性的关键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规范,确立了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为核心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破解部门分割、区域壁垒等治理堵点,助力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协同化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精准度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中的难点 当前,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呈现链条化延伸、跨区域流动、隐蔽性作案的新态势,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等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可能诱发系统性安全风险。 根据职权分工,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涉及不同职权部门,呈现出条块分割、部门交叉特征。按部门分工划分监管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监管专业性、避免行政权力过度集中,但也导致其难以应对跨部门的复杂食品药品风险问题。近年来,在散装液态食品运输、食用农产品销售、网售药品等环节,协同联动不足成为食品药品全链条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的堵点。 随着网售食品药品新业态的迅猛发展,食品药品经营的跨区域特征越发明显。不合格食品、假药劣药的跨区域流通贩运,构成了多点分布、相互嵌套的食品药品违法新形态。然而,在属地管理为主的监管格局之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仅局限于本行政区域,加之全链条溯源追责成本高、难度大,有的行政机关缺乏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动力和有效机制,导致难以对跨区域流动的复杂违法犯罪链条形成全链条打击合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构成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制度防线,但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尚未实现充分、及时、规范的移送,行刑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证据标准、证明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相关机关在案件定性等方面产生认识分歧,尤其是在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食同源食品等复合型违法犯罪案件中,上述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从而削弱了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效果。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食品药品全链条监管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治载体,在破除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壁垒、整合多方监管资源、提升综合治理效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纽带,深化与市场监管、消协组织、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主体的协作配合,健全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联合研判、协同履职工作机制。 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元手段,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围绕包含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全链条监督需求,检察公益诉讼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形成了综合化、立体化的监督方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牲畜违法屠宰、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多个不同条线的职权部门实施精准督促,督促行政机关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并加强执法合作,促进违法牲畜屠宰的全链条监管加速形成。 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信息移送机制为支撑,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跨区域协同监管。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扩散性、流动性特征,如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诉薄某、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系统内部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协同办案等方式,有效打通了属地管辖带来的跨区域监管壁垒。 以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为制度抓手,激活社会组织参与监管的辅助性功能。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进而将分散在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力量,更好地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模式,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调查取证、法律论证、出庭应诉的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使得公益保护的力量进一步壮大,也在客观上弥补了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资源的缺口。 以精准司法保护强化全链条协同治理 面向健全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的目标要求,检察公益诉讼应进一步聚焦制度协同与机制优化,完善其在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的资源整合功能和督促协同能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从单点纠错、事后处置向全链条防控、系统性治理转型升级。 一是优化完善食品药品违法线索发现、移送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全链条监管的前端感知能力。依托大数据监管平台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建立常态化、精准化的线索移送与信息互通渠道,更好地帮助检察机关识别、预警、介入食品药品风险。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完善内部融合履职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之间的线索统筹管理与协同处置,使其他检察履职环节中发现的安全风险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增强全链条食品药品监管的前瞻性。 二是完善起诉前程序与协同履职机制,提升全链条治理的整体效能。应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领域检察建议与磋商机制的规范运用,推动行政机关在诉前阶段主动纠偏、及时整改,提升治理效率。在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案件中,通过构建“检察建议+联合整改”机制,促进相关部门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履职格局,弥补职责间隙、凝聚监管合力,从而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实现由点到面的系统转变,推动食品药品监管链条各环节有效衔接。 三是深化跨区域协同与一体化办案机制,破解流动性风险的治理难题。针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跨区域流动、跨区域扩散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司法标准统一、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应进一步完善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推动形成包含线索双向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协同开展办案或专项监督在内的跨区域协同办案机制,形成区域间食品药品治理合力。同时,依托典型案件办理经验,推动建立覆盖食品药品生产地、流通地、消费地的协同监管模式,实现源头治理、过程监管和终端防控的有机统一,切实打通全链条监管中的堵点断点、破除制度梗阻。 四是注重长效机制,构建更加完善、周延的全链条治理格局。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统一,深入梳理个案背后的监管漏洞、行业乱象、制度短板,推动形成行业规范、监管标准与协同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健全风险预警、投诉处置、跟踪回访机制,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构建权责清晰、监管到位、协同高效的常态化保护格局。同时,应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专门社会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通过制度化渠道嵌入公益保护体系。推动公益诉讼与信用监管、行业自律、职业禁止等机制衔接,增强对违法行为的综合规制效果,提升全链条监管的整体效能与刚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副部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