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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该条例并未将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本案中,62周岁的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人社部门以其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王某家属起诉后未获法院支持。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能否被认定工伤。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核心在于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仅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合同形式为劳务合同,就简单否定其工伤认定的权利。 综合本案情况,王某虽年满62岁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其长期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月领取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其工作内容、被管理方式与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相符。王某死亡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法定要件,检察机关据此依法监督。最后,王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实践中,人社部门要坚持“重实质轻形式”,在工伤认定中全面审查劳动关系实质,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与每一位劳动者都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超龄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保存好工作证据,如遇工伤认定问题可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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