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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断供,房企该不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问题纠正了,罚款也缴纳了
· 依法界定房企阶段性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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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上一期   下一期
问题纠正了,罚款也缴纳了
本报全媒体记者 沈静芳 通讯员 卢海燕 乔丹

  “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我们的执法理念有了很大转变,执法水平也进一步提升。今后在办理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中,将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对象,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处罚决定刚性落实。”3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就检察建议落实效果开展的“回头看”座谈会上,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是说。

  他们提到的是一份什么样的检察建议?

  2023年6月,土默特右旗某健康体检中心因违规堆放医疗废弃物,被某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出后,某健康体检中心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某行政机关在催告无果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24年12月,某行政机关向法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2025年4月,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处于“终结执行”状态且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

  在某健康体检中心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某行政机关为何主动向法院撤销了执行申请?背后是否另有隐情?为核实情况,2025年4月,检察官调取法院执行裁定卷宗、行政处罚卷宗,询问执行法官和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厘清了“症结”: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的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机构的名称登记,分别遵循不同的命名规范。实践中,常会出现同一主体在法律上的“企业法人名称”与其在医疗执业许可中的“登记名称”无法完全对应的情况。该案中,某健康体检中心是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真正的法人主体应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某健康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但是,某行政机关仅依据该健康体检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进行了处罚。也就是说,该案从一开始就“找错了对象”。而且,法院在执行环节也未依法严格审查,错误地认定了被执行主体。

  针对发现的问题,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分别向某行政机关和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其纠正,并与其召开讨论会推动案件执行。最终,某行政机关认可检察建议,认为某健康体检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某健康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领的,行政处罚对象应为该公司。但是,考虑到该健康体检中心违规堆放医疗废弃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经检察机关和某行政机关多次释法说理,该公司最终于2025年8月自行缴纳全部罚款。同年9月,法院也回复称已落实检察建议,表示将持续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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