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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覃天) 3月24日,经湖北省洪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肖某甲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8000元。 2025年6月6日晚,肖某甲等4人在长江洪湖乌林镇吴王庙段水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实施非法捕捞,被联合巡查人员当场查获。4人捕获鲢鱼1条、鮰鱼2条,还有1条鲟鱼。经鉴定,被捕获鲟鱼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 案发后,多部门迅速联动开展处置,经专业救助,该中华鲟被成功放归长江。然而,放归并不意味着责任的终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线索通报至洪湖市检察院。该院依法介入,围绕禁用渔具认定、涉案物种鉴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取证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洪湖市检察院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距今约1.4亿年的古老物种,中华鲟被誉为‘水中大熊猫’,是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标志性物种,其生存状况是衡量流域生态健康的重要指标。”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对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及中华鲟的生态价值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4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2月28日,洪湖市检察院对肖某甲等4人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24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旁听这次庭审,我们不仅切实感受到了非法捕捞的沉重代价,也更加体会到保护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参加旁听的村民深有感触地说。 “我们因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捕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严重破坏长江生态平衡,在此向全体市民致以最诚挚的歉意。”3月17日,肖某甲等4人在当地一家媒体上刊登了致歉信。洪湖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推动生态修复,是检察机关服务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职责,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以法治之力守护长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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