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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敏 通讯员杨锐 李腾国)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要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落实到办案全过程。”近日,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举办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研讨中,检察干警围绕自己的履职实践谈认识体会。 “办案过程就是检察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考场。”检察官范利华表示。他以自己刚刚办结的一起案件分享心得。 今年2月,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移送到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范利华在阅卷后发现,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卷宗显示,宋某先后在三个地点实施三次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因作案地分属不同辖区,三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三份侦查材料相互独立,案件内在关联性被割裂;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宋某在A县有两次换虚拟币取现行为,相关认定主要依赖言词证据,缺少客观书证、物证;在B县作案环节中,被害人陈述其交付9万元,宋某则含糊辩称“只取了4万余元”,供述与陈述存在明显差异。 “如果分案办理,依照现有证据简单审查起诉,看似快速办理了,实则违背司法规律,偏离了正确政绩观。”范利华表示。在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的基础上,该院逐一比对三次作案的上游人员、涉案人员、作案手段及赃款流向,认定宋某所有行为均受上游人员统一指使,另有涉案人员陈某、李某等交叉参与,属于典型的系列性犯罪,符合并案侦查的法定条件。据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并案侦查。公安机关迅速并案,将三地作案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针对侦查机关认定宋某在A县两次作案的事实偏差,承办检察官围绕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行为等关键要素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补充调取相关客观证据。在对补充证据逐一核查后,依法认定宋某在A县仅实施一次换虚拟币取现行为。此外,办案人员通过核对被害人银行取款记录,调取借款凭证及相关证人证言,形成闭合证据链,确认被害人实际交付9万元的事实,驳斥了宋某的不实辩解。 3月2日,通川区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30日,在确凿的证据和严谨有力的指控下,宋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要在每一份法律文书制作、每一份证据审查、每一次事实认定、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坚守司法公正,让正确政绩观在基层检察履职的每一个环节落地生根、见行见效。”通川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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