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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多维框架中寻求平衡与贯通
· 夯实“主司”领导责任的治官智慧
· 编者按
· 明晰衍生数据认定标准与产权配置规则
· 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来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归属
· 元治理理论视域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 “绣花功夫”筑牢“未来之城”法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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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上一期   下一期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张继红:
元治理理论视域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张宁

  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制度。元治理作为“对治理的治理”,核心要义在于通过顶层设计将政府、市场和社群自组织等多元主体纳入统一框架,实现治理模式的动态调配以及治理资源的系统性整合。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构建需遵循元治理理论,在确立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释放社群规范与市场自组织的效能,以“法律规制+社群治理”二元协同模式构筑数据交易市场的制度支点。

  应当统一数据产权登记规则以减少法律制度构建成本,该规则通过“框架约束”赋能社群治理,能够有效提升市场效率。数据产权登记应采用实质审查标准,一般数据与重要数据的登记审查均适用该标准。其中,对于一般数据应当区分首次登记与变更登记,采取“首次实质审查—变更形式审查”的差异化审查模式。

  数据产权登记对象应依托法律规范实行统一规制,明确以数据资源作为主要登记客体,并由市场机制辅助设定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标准。在此基础上,可采用“分级登记—梯度效力”的复合型制度设计,即对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的权利生效采用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实质审查赋予重要数据强确权效力;为一般数据预留社群自治空间,推动市场自组织构建动态调适机制,实现数据交易的效率最优。

  数据产权登记效力认定规范供给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保障,难以通过社群自治模式赋予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数据类型的差异化特征,可采用分层治理框架:一般数据的登记应赋予其权利证明效力,其权利取得主要基于市场交易行为,通过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实现交易成本的集约化管控,缓解数据欺诈风险与信息不对称问题;重要数据的登记应明确其确权效力,以产权制度的刚性约束为数据安全筑牢制度屏障。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法律适用》网络首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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