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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4年12月11日 星期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政法委:
中心城区在法治建设上的率先作为和担当
孟继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围绕建设高品质综合环境的战略目标,通过开展编制政府权责清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法治创新行动,初步展现了中心城区在法治建设上率先作为的责任和担当。

    编制权责清单

    规范行政执法

    作为广东省率先公布权责清单的区一级政府,福田区在编制权责清单过程中,以“权力做减法、服务做加法”为导向,从严规范行政职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按照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或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全部退出。这份权责清单涵盖了区直、街道38个单位,清理出权责事项2677项,减少审批环节252个。通过职权梳理和流程再造,在489项政务服务事项中,60%以上实现即来即办“零时限”,381项实现“零收费”,250项实现网上办理“零距离”,56项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零材料”。现在只要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点击“权责清单”,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就一清二楚,市民办事该找哪个部门也一目了然。 

    选择性执法的症结主要在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福田区在深圳市率先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831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优化细化形成具体裁量事项2246项,增加幅度达172%。完成法律法规库、自由裁量标准库、权重清单库及执法人员库功能模块开发,全区“菜单式”行政执法平台一期工程12月试运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通过平台录入相关违法信息,平台自动推送对应的细化执法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自由裁量空间。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让法治归位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维护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福田以人、财、物保障为坚实后盾,大胆探索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新思路。 

    2012年初,福田区率先启动具有破冰意义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探索建立审判统一、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模式。通过公开竞选,推出一批优秀法官作为审判长,组建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审判团队依法独立办案。除明确由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行使的审判职权外,其他审判职权按照“谁审理谁负责”原则,只有主审法官和参与审理、合议的其他合议庭成员才有权签署裁判文书。目前,福田法院共组建了50个审判团队,在人员不增的前提下,平均每年收案3.8万件,结案率达96%,结案数上升31.2%。 

    与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同步推进的,是以突出检察官主体作用为核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配置模式,福田区检察院将原有内设机构调整为“343”格局,即三大决策机构: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和检察委员会;四个业务职能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犯罪检控局、诉讼监督局、犯罪预防和社会建设促进局;三大监督机构:纪检监察室、政令督查室、案件管理室。在办案方面实行“办案专员”负责制,以“办案专员”为主体进行制度设计,设置各类办案专员,带领团队承担一线办案任务。该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为全省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人均办案数的1.93倍,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建立覆盖全区的公共信用系统

    2014年9月,福田区在试点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有21项,包括行政处罚类和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类,涵盖守法经营、房屋租赁、计生证明、社会救助申请等跟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项目,使公共信用信息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群众和企业自律守法、诚实守信。 

    信息征集实行“谁办结,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征集前在现场或公示告知信息主体。专门指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使用等工作。福田区还建立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让调解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角落

    福田区建立覆盖全区的“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前置作用的做法,被广东省司法厅誉为“福田模式”,并通过国家司法部项目成果鉴定,批准立项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福田区从“养机构、养人”向“养事、不养人”的方式转变,首创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引进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室,为群众提供专业调解服务。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调解,转为调解规范的制定者和调解行为的监督者。目前,福田区已在派出所、交警、法院、医院等民事纠纷较多的单位设立了27个人民调解室,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的人民调解员127名。 

    福田区建立调解联络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严格依法衔接配合,三种调解在各自范围内更有效地运作。调解成功的,当事人签订《协议书》,自愿申请法院确认时,法院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从而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孟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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