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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4年3月19日 星期
不宜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监狱
陈梦琪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废止。劳教所摘牌后,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但是,对于原来在劳动教养场所进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理,却是个难题。近日,一些地方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由监狱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监狱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不相适应。根据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在什么场所进行收容教养,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总的来看,呈现法治化、轻缓化、人性化的趋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国收容教养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1979年被刑法正式确立。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被判刑的少年罪犯和收容教养少年均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收容教养。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为了正确执行监狱法,司法部1996年发出《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收容教养少年被移至劳动教养场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有些地方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监狱,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监狱违反监狱法有关规定。根据监狱法第2条、第16条之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罪犯收监必须具有“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否则不予收监。而收容教养少年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与罪犯相比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身份。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监狱,明显违反监狱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将收容教养少年移交监狱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收容教养少年都是未成年人,年龄都在16岁以下,有的甚至在14岁以下,这些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塑品德的时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狱是国家关押和改造服刑罪犯的场所,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大,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与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关押在同一个场所,由同一个机构进行管理和教育,不仅无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收容教养少年,还有可能使其染上更大的恶习,甚至学会多种犯罪的伎俩。 

    为了解决劳动教养废止后收容教养少年的场所安排问题,笔者建议:一是保留少年教养管理所。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有一所少年教养管理所,可收容教养少年。还可借鉴国外的少年教养院制度,对少年教养管理所设施进行改造,使其专门负责对收容教养少年的教育和矫治。二是发挥工读学校的作用。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中学生的学校,对12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半工半读的特殊教育,目前全国共有67所工读学校。如果将收容教养少年安排在工读学校,符合工读学校的性质和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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