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l928年5月生,浙江玉环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l983年以来,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l983年-l98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三届、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l985年-200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l986年-2003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l984年-200l年)。
他的童年 他的大学
高铭暄的童年,在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迭的渔村度过。村子依山傍水,距离东海很近,是温州到上海航行的必经之地。家境殷实,让高铭暄的父亲得以完成学业,通过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考核,出任推事(即现在的法官)。
抗战时期,父亲为了不当汉奸,带着家人躲到了上海的租界;等租界也沦陷了,父亲便携家人辗转回到了鲜迭,赋闲在家。这种民族气节给高铭暄留下了深刻印象。
高铭暄的叔叔、哥哥当过法院书记官,在温州读高中时,高铭暄经常从法院、律师事务所门前经过,觉得法律工作可以“伸张正义、为人打抱不平,排忧解难”,是一个正义的职业。
l947年秋,高铭暄考入浙大法学院读书。当时的院长是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李让他对刑法学产生兴趣,并最终走上了法学研究之路。
那是高铭暄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学校开设了刑法总则课。因为没请到刑法老师,李浩培便只好自己上台讲。李浩培结合判例讲解,贴近生活、细致生动、蕴含法理、逻辑严密,这引起了高铭暄极大的兴趣,“听了李先生的课后,我暗下决心,好好学习刑法”。
后来李浩培告诉高铭暄,他一辈子就讲了这么一次刑法课。在不同场合,李浩培曾多次自豪地说:“高铭暄的刑法课是我教的!”
高铭暄学习努力、品学兼优,得到了李浩培等学者的青睐;而和李浩培等老师的多次接触,则让高铭暄产生了“高山仰止”的渴慕,期待自己有一天也能像他们一样,成为知识渊博、举止儒雅的学者。
l949年5月3日,杭州解放。根据l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浙江大学法学院被撤销。然而,高铭暄还想继续攻读法律专业。对此,李浩培既理解又支持,当即给自己的同窗、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的费青(费孝通哥哥)修书一封。带着这封信和浙大的身份证明,2l岁的高铭暄,生平第一次独自负笈北上,告别了山水婉转的江南。
当年9月l6日,风尘仆仆的高铭暄拜访了费青。看着这个执著的青年,费青笑着说了句:“好吧,留下吧。”于是,高铭暄就在北大法律系落了户。对于这份顺利,高铭暄说,自己前两年的成绩可能起了点作用,因为在本科的毕业证书上,浙大的成绩赫然在册,为北大所承认。
半个月后,高铭暄亲历了开国大典。毛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时,高铭暄等北大的同学们就在现在人民大会堂的位置,亲身体会了万众欢腾的喜悦,他对新中国的热爱也油然而生。回到学校后,高铭暄渴望能学习马列主义法学“新知识”。
在大学的后两年,高铭暄一边尽情地汲取知识,一边积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高铭暄作过记录,那两年他看了l00多本书。因为文章经常发表,他被任命为《北大周报》的编委会委员。编委中,高铭暄是唯一的学生。
l95l年,高铭暄毕业了。当时,有近百名苏联专家在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授课,当时中国人民大学也正在向北京大学招收研究生。“‘旧法’废除了,‘新法’在哪里?应该在中国人民大学。”当学者的初衷未改,高铭暄主动找组织,请求去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优异成绩让高铭暄如愿以偿,他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
高铭暄的俄文底子扎实,这对他的刑法理论学习帮助很大。两年间,他刻苦钻研,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达玛亨等教授,系统掌握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两年后,他自觉“长进多了”、“学得很扎实、很痛快”。l953年8月,一毕业,他就被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
核心阅读·38稿起草始末
留校中国人民大学后,高铭暄开始给研究生讲授刑法课,还应邀去北京政法学院讲大课(在礼堂讲)。1954年10月,高铭暄被学校派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起草班子工作。
此后9年间,高铭暄始终与刑法草案“亲密接触”。高铭暄回忆说,起草小组的成员有过多次变动,自始至终参与1稿至33稿起草的刑法学者,只有他一个。高铭暄很珍惜,他把每一稿刑法草案条文、征求意见汇编、专题资料,都记录、装订好,妥善保管。当时的他,经常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后库之间往返,他一边教学、研究,一边从事法律起草工作,感觉获益颇丰。
1957年,刑法草案22稿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意见,将22稿修改后,公布试行。但很可惜,刑法草案并没有“试行”。这一年,“反右斗争”开始,刑法起草工作中断。
“共犯的分类,在22稿前后争议较大。”高铭暄介绍,当时争议的内容,是按照行为特点来分类?还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按照前者,有“三分法”,即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四分法”,即再增加一种组织犯。这种分类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常见,前苏联刑法也是这样划分的;该方法在定罪时,比较容易认定犯罪构成。最初讨论时,高铭暄也持这样的观点。
但是,建国前,在解放区,对待共同犯罪,遵循的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不定罪)”的原则。据此,按照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共犯应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这种划分,在量刑时,更有利于确定量刑幅度。
“最后折中了,33稿确立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分类,同时考虑到共犯的行为特点,为‘教唆犯’单设了一个条款。”高铭暄说,这个分法,不是单纯的“主从”说,尽管后来学界提意见的也不少,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一内容都被刑法典延续下来。现在研究共同犯罪时,这两种理论都有拥护者。
“196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再次召集我们对22稿进行全面修订。”高铭暄说,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一次谈话中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这鼓舞了刑法起草工作。1963年10月9日,刑法草案33稿出炉。遗憾的是,就在中央考虑是否公布这一稿的时候,“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接踵而至,“33稿被束之高阁”。
高铭暄个人的命运也出现剧变。1969年12月,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的统一安排,高铭暄要到位于江西的“五七干校”去劳动,而且要准备在那里“安家落户”。临行前,高铭暄交了房子,也上交了自己多年精心搜集和积累的刑法第1至33稿的全部起草资料。后来这套资料全都毁了。说到这里,他双手轻轻拍着大腿,心疼地说:“不交就好啦!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才20多万字,否则,光是草案稿的资料汇编,起码也有100万字!”
1978年10月,“文革”结束,百废待兴。正在北京医学院当干事的高铭暄,接到了两个通知:一是中国人民大学复校,要求他回去报到;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要求他去参与刑法起草工作。知道中断15年的刑法起草工作行将延续,他激动不已。他委托同事帮忙办理返校手续,直接去了当时在北京西山的刑法起草班子报到。
“在西山起草期间,我提的一条建议是:最长追诉时效二十年如果还有延长的必要,应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批准。”高铭暄记得,在对33稿进行修改过程中,有人主张,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铭暄提出,追诉时效问题,主要规范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应该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批。他的意见被采纳了,于是有了延续至今的这一条款(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
高铭暄透露,在起草1979年刑法时,“通奸是否入罪”在初期争论也较大,很多人主张将介入他人夫妻关系的“第三者”行为入罪,其对照依据是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中有这一罪名,是亲告罪(不告不理)。高铭暄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主张通奸行为不入罪,认为这是道德问题;而且如果入罪,这类案子会导致巨大的司法负担。
“诬告陷害罪应否反坐”也是当时争议的焦点之一。一些起草者主张,对诬告犯罪者,以其诬告内容来定罪量刑,如诬告对方故意杀人者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也有人主张以其诬告的罪名来定罪,但是刑罚视情节而定。高铭暄意见明确,认为不该“反坐”,“如果女性诬告对方强奸,难道也以强奸罪来对女性定罪量刑?这是荒谬的。”最后,草案第38稿是这样表述的“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这个写法仍体现了“诬告反坐”的内容,只是用“参照”二字,略有淡化。1988年起,对1979年刑法典进行修订的历次稿子,对诬告陷害罪均摒弃“反坐”,而使用明确的法定刑了。
1979年7月1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刑法草案。全程列席审议的高铭暄,当时坐在人民大会堂的三楼。当全体代表都举起手来,一致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高铭暄非常激动。他要永远铭记这一时刻,当时的指针显示“16时零5分”。
此后,高铭暄又参与了1997年刑法修订、多个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咨询工作。他的足迹遍布大江南北……
他要带满60个博士
高铭暄是刑法学者,更是一位刑法学教育家。
l956年,高铭暄被评为讲师;l980年,高铭暄晋升为副教授。“时隔24年,当时我已经50多岁了,属‘重操旧业’。”l983年5月,他被评为教授;l984年l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他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导,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也是这一年,他招收了自己的第一批博士———赵秉志、陈兴良。现在,这两个人的名字,刑法学界都耳熟能详,他们的成就也有目共睹。之后,高铭暄相继培养了周振想(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2004年因病去世)、姜伟(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邱兴隆(厦门大学教授,兼任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等博士,“截至2008年,共培养了39位博士。”“他们每一个都不错,都是好样的。”
“我的学生们,是我一生最大的成就。”高铭暄告诉记者,他对博士很严格,注重培养他们的各种学术能力,对他们取得的成绩,他感到欣慰,觉得自豪。他说,学者要自己搞研究,同时更要“教书育人”,自己培养的人才成为国家栋梁,为国家作贡献,间接上,自己也在作贡献。
“我身体没问题,我还能上课,大教室如果没有话筒也没问题。”临别前,高铭暄告诉记者,他的目标是,有生之年能带满60个博士。眼下,他有5个博士生即将毕业,下学期有7个博士研究生在读,这意味着他以后还要再收9个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