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保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就必然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实施各项检察活动,要把检察权的运行放在司法规律这根中心轴上,用司法规律的要求统一检察环节的各项执法标准。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标,就是要研究和探索如何更好地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从理论上阐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说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素,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释义
检察工作的发展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理解。宏观层面的检察工作发展,就是将检察工作放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大系统中来定位和考察检察工作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工作的发展应当理解为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职能。检察工作能够为经济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保障,就说明检察工作处于正发展状态,反之,则处于停滞甚至负发展状态。从宏观上讲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就是要研究如何确保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保障,为此,就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和司法需求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对象和策略。
微观层面的检察工作发展,就是把检察工作本身作为一个系统,来衡量检察工作本身的状况,在微观层面,检察工作的发展可以从多个方面得以说明和体现,既可以通过表明检察工作状况的数据说明其发展,如,检察机关一定时间内办案数量的上升、检察队伍的扩大、高素能检察人员的增多、检察设施的更新等等,也可以通过影响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的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检察工作程序的完备等说明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不仅要有上述要素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要有构成检察工作各项要素的全面协调发展。例如,在社会矛盾相对稳定的状况下,既要有办案数量的上升,办案质量的逐步提高,更要有构成检察工作各项要素的稳步发展,并要做到检察工作各项指标的全面协调发展。
在理论层面,各项检察工作实质是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不同种类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权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和司法属性的高度统一。要确保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就必然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实施各项检察活动,要把检察权的运行放在司法规律这根中心轴上,用司法规律的要求统一检察环节的各项执法标准。
二、司法规律的基本内涵
“司法规律”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既可以用来说明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也可以理解为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制度的演变规律,甚或可以理解为司法人员的管理规律、司法保障规律等等。这里的“司法规律”旨在揭示和说明“司法活动”或者“司法过程”中客观存在并重复出现的决定“司法活动”运行轨迹和司法质量的应当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把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亦即国家的诉讼活动。在此意义上研究司法规律,也就是要说明诉讼活动整个过程的规律性。
笔者认为,研究司法规律的要旨在于揭示影响司法活动运行轨迹的主导因素,阐明司法活动中决定或者制约司法质量的基本要素,掌握司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认识活动的逻辑结构,力求说明影响司法质量的根本性要素及其发挥效用的内在缘由。据此,可以将司法规律表述为:司法的质量(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是由司法机制的各个要素,以及各个要素间相互作用的机理决定的。根据司法的属性及其价值目标,司法活动与司法机制的内在逻辑关联,司法机制各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原理,可以推导出,司法规律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司法活动必须在特定的司法机制中实施,表现出对司法机制的依附性。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司法机制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合理的司法机制是实现司法活动价值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要遵守的首要规律。从古代弹劾式诉讼模式到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嬗变,再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诞生,从传统的只注重惩治和控制犯罪的司法制度模式发展到现代的兼顾惩治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司法模式的演变,都是因人们对司法活动基本规律认识不断深化并为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而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制上做出的反应,也标志着人类社会对司法质量由合理的司法机制决定的规律的认可。
(二)司法主体在司法机制运行中必须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表现出地位上的平等性。控辩平等对抗之所以成为现代各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正是人们准确认识和掌握“控辩平等”的司法规律在诉讼制度上做出的反应。控辩平等原则的确立,除了司法机制上确认被追诉人与追诉人同等的诉讼地位,主要是通过赋予被追诉人特定的权利以保障其诉讼地位能够与追诉方相抗衡,如赋予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有的国家还确立了沉默权,同时通过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据不足作有利于被追诉方的解释,以及其他限制追诉方权利的制度,达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当然,不同国家在贯彻控辩平等对抗原则上还存在些许区别。例如,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还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特性,在贯彻控辩平等上就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彻底。
(三)司法机制的运行要受正当程序的规制,表现出程序上的正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问世后,其之所以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接受,最终发展为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最基本的缘由就在于它具有限权和维权的效用,即它既能限制追诉权的恣意行使,又能从程序上确保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权的侵犯,保证司法权在追诉方和被追诉方程序平等的背景下有效运行。正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制下,才产生了司法活动中人权保障、程序法定、程序公开、保障辩护、证据裁判等原则和制度。这些具体原则和制度的确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必然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四)司法活动的实施要排除外界因素的制约,表现出意志上的独立性。独立性即司法活动要由司法主体自身独立实施。只有从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障司法活动独立实施,杜绝各种非正常的干扰活动,才能保障司法人员公正地实施具体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活动在法定的轨道上向前推行。尽管实践中真正落实司法独立的准则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还需要建立健全保障这一规律得到遵守的制度性规范,但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已经得到各国法律以及联合国文件的确认,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五)司法以对国家与个人间的纠纷作出最终裁断为目标,司法过程表现出裁断性。狭义的裁断性是在争议双方的参与下由第三人居中客观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裁决,主要是指在审理环节,法院通过对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决。广义的裁断性还包括立案、侦查和起诉环节就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等作出的具有程序意义的判断和决定。对最终司法裁断准确性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司法过程能否按照客观公正的标准向前推进,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对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乃至法律适用裁断的质量状况,又都可能成为影响和制约最终裁断结果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谨慎地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裁断。这是任何司法机制下司法主体都不能回避,并且会不断重复出现的要严格遵守的客观准则。
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
司法规律是统摄整个司法过程的中心轴,司法活动只有在司法规律的中心轴上进行,或者围绕司法规律这根主线上下波动,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准确性。检察活动处于整个司法过程的中间环节,理应受到司法规律的制约。不论司法规律对检察活动的制约关系能否得到认同,作为司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内在规定性,司法规律都必定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作用。党的领导、人大和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是确保检察工作按照司法规律要求向前推进的保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确保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在理论上可以定性为法律监督的具体形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主题。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强化可以通过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予以说明,但衡量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是否符合维护公平正义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的标准,必须看各项监督职能的履行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对检察权运行提出的基本要求。所以,要按照司法规律对检察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统一设定各项法律监督活动的启动标准,并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确定各种法律监督活动的启动和施行的程序,以最终实现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价值目标。
(二)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各项检察职权。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必须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既使我国检察职权本身的结构科学合理,又能够使我国检察职权的配置与其他司法职权的配置有机衔接。确保检察职权能够发挥对侦查和审判权有效监督的功效,还能满足检察权具备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双重属性的要求。为此,就必须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对现行司法职权的配置结构以及检察权的配置状况进行审查核实,找准司法职权和检察职权配置中与司法规律不相适应的地方,并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设计检察职权乃至整个司法职权的配置方案,并对可能造成检察权脱离司法规律要求的因素予以修正,重组和完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中不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职能和机制,确保各项检察权能够满足履行督促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依法有效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健全各项检察工作机制。检察权的科学顺畅运行,各项检察职能的兑现,法律监督效果的提高,最终要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机制方能得以落实。要按照司法规律对司法机制设置在检察环节提出的要求,来设置各项检察工作机制,并以此对现行的各种检察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理性地审视。近年来,我们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上做了大量的改革,体现法律监督要求的检察工作机制正在日趋完善,但也不能排除还存在某些不能满足法律监督目标要求的工作机制,如由刑事公诉人监督刑事庭审活动能否实现监督目的,刑事公诉人在法庭上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本身是否也需要监督,如果刑事公诉人对庭审活动监督不能实现预期效果,又应当怎样设定庭审监督的工作机制?又如要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率,是否应当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机制?等等。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以使各项检察工作机制能够满足法律监督效能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四)要按照“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加强法律监督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高法律监督实际效能,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能的法律监督队伍。要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围绕提高检察办案数量、质量、效率与效果相统一的目标要求,加强对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的力度,强化法律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人力资源。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