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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
高检院办理民行检察和解案件
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张 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阚林自2007年起连续成功办理了四起促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撤回申诉的案件,而在此之前,高检院还没有办理过此类和解案件。 

    说起这四起案件,阚林深有感触:“案件的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自行达成和解,申诉人都心悦诚服地撤回申诉,这不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避免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实现情与法的统一 

    法律源于生活,出于情理,但与情理并不完全重合。办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诉案时,阚林就遇到了情和法的抉择。 

    2007年1月,阚林着手办理大连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高级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细细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后,阚林发现这起案件终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完全符合抗诉条件。但是被申诉人张某一家的不幸遭遇却让他有了更多的思考。 

    张某的丈夫在大连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0万元的寿险,没有按期支付第二期保费而意外死亡。一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不支付给张某赔偿金,二审法院则判处支付给张某及其子女500万元赔偿金。张某有四个子女,其中两个为未成年人,另一成年人为智力残疾人。张某听说检察院介入此事,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检察机关不应该干涉法院的判决,并说如果保险公司不赔钱,她和孩子们就“没法儿活了”。 

    这件案子如果提起抗诉,案件的终审判决可以得到纠正,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即将得到的巨额经济赔偿又可能要失去,这对张某一家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容易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阚林汇报了这种情况后,高检院民行厅决定促使双方自行和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张某对检察机关的不理解消除了,大连分公司本着扶贫济弱的原则,付给张某一家285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维护当事人最大经济利益 

    在这四起民行检察和解案件中,有两起是企业之间的纠纷案。其中一起是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公司发生纠纷后申诉的案件。阚林审查此案件后发现,原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妥,不符合抗诉条件,如果按正常的办案程序,即可作出终止审查,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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