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本身就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也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的本职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立足检察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在传承中发展
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首先是要传承现有的检察制度,继承和发扬现有检察制度中一切合理的、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本质要求的成分。三十年来检察机关为其自身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许多具体的职权,使检察机关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二是建立了完整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经过三十年来的恢复重建,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内部机构设置相对固定,职能分工比较明确,基本设施基本齐全。三是积累了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经验。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将这些经验概括为“五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确保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得到满足;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人员的头脑,确保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这些制度、组织和经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基本条件。
应当看到,我国检察事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还存在某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受社会发展阶段和认识水平的限制,某些制约着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不仅客观存在,而且一时还难以消除。我们应当科学地分析这些因素中哪些是经过努力可以改变或改善的,哪些是一时还难以排除的,从而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谋划检察事业发展的蓝图。
二、在创新中发展
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改革的精神,通过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解决检察事业发展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事业在创新中发展。
1.法律监督手段创新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检察工作的主题,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盼。当前,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民群众殷切盼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但是检察机关自身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不相适应的问题,出路在于创新法律监督的手段。过去,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犯罪手段的发展,传统的监督手段有的未必还能适用,有的则需要新的措施新的途径才能充分履行职责。
2.考评机制创新
检察机关目前实行的考评机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实际,符合检察机关的特点,但是也要看到,现行的考评办法还存在着某些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不符合甚至违反检察工作规律的地方。首先,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的考评是按“条条”进行的,每个业务部门有自己的考评指标,但是缺乏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察工作的综合考评指标。这种考评办法,便于上级院及时了解下级院专项工作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指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办案环节,造成各业务部门之间考评指标的冲突,容易导致检察业务管理的不科学。其次,从考评指标上看,有的指标设计不够科学。例如,凡是法院判无罪的案件都认定检察机关批捕错误和起诉错误,就不符合诉讼的基本规律。再次,从考评的方法上看,只考评当年的办案情况,而不对以往办案情况进行持续性考察,容易导致一些单位在年底前突击立案,年后再撤案的现象。如何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通过考评机制创新,改革以往考评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加强检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是我们需要认真反思的。
3.用人制度创新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检察机关在强调执法为民的同时,也要着力做好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解决自身在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完全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的标准和模式管理检察人员,难以反映检察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内在需要,不利于检察人员向高素质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也难以满足检察工作的客观需求。例如,检察人员晋升法律职务,首先要看行政级别是否达到与拟任法律职务相对应的等级,同时要受行政级别职数的限制,而不完全是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以及拟任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检察机关选拔任命领导职务完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注重其人际关系和交往能力,而对其实际的检察业务水平和办案情况则很少考察,甚至无从考察。检察人员退休,完全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的年龄标准实行“一刀切”,而没有顾及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的业务水平,以至于我们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提出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目标难以实现。
4.培训模式创新
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执法办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创新培训模式,更新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是检察官教育培训面临的新课题。能否集中培养一支全国性的检察业务师资队伍,实现资源互享,充分利用专业师资的教学优势来解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业技能培训师资奇缺的问题,能否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开展互动式教学、研讨式教学,注重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是我们在大规模教育培训来临之前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5.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
检察机关在创新中发展,首先要在更新观念和理论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如满足现状、自我陶醉的思想,片面狭隘、部门本位主义的思想,强调客观、埋怨上级或他人、缺乏主体性和创新精神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革除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政绩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审视现存的制度、做法和传统,在坚持符合科学发展、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东西的基础上,逐渐消除与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制度、做法和传统相联系的思想观念。只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才有可能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有所改革、有所作为。
三、在协调中发展
从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看,检察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有必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认真思考和研究解决。例如,在机构设置方面,全国检察机关虽然经过三十年的恢复重建,具有了覆盖全国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但是至今,检察机关没有系统的内设机构名目,这个问题,不仅影响检察机关对外的整体形象,更重要的是影响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科学管理和协调发展。这种情况也表明我们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还缺乏理性的思考。
在管理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当重点强化对案件的管理,但是我们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案件的系统化管理机制。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自为战的状况,不利于在同一个检察院内部协调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个更为严重的不协调问题是检察机关的网络建设。目前全国很多检察院都有或者都在研制本院的网络软件,除了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之外,相互之间不能兼容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以致难以运用到案件管理中,也无法形成全国性的案件查询系统。
解决检察工作协调发展的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检察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指挥灵敏、协作配合,统一行使检察权的运作机制。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是许多国家检察机关普遍遵循的原则。实行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有利于同一个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同一个部门内部,各个检察官之间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特别是在检察资源的利用方面,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筹安排检察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置和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应当按照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思路,认真思考和统筹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够协调的问题,促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