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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最高法《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从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角度,于《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作出不失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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