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人民检察事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全面发展。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应当充分地肯定和坚持;也形成了一些错误的、片面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影响和制约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应当坚决地纠正和调整。
—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克服部门本位主义的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权意识。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上层建筑其他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事业,既不能片面追求本部门的利益,也不能脱离党的事业谋求本部门、本系统的特殊地位。过去的30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上是粗放型的,具有松绑搞活、鼓励各显神通等特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部门本位主义的观念,其突出表现是,与其他部门比工资福利,比办公大楼和装备,比领导干部职数和晋升速度,评价检察长政绩的标准偏重于这些谋求部门利益的能力和效果;与其他部门比权力和权威,比谁说了算数,把国家权力当成部门的权力,把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变成了维护检察机关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办案中争地位,在改革中争权力,在工作中谋福利,形成了检察人员只能说有利于检察院的话、做有利于检察院的事的风气,客观上强化了狭隘的本位主义偏见。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讲政治、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针对的主要是这种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
二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调整“权力越大越好”的思想,确立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外延式发展为辅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事业百废待兴,需要探索和拓展各项业务,有关立法不完善,程序不健全,要求从监督的程序和手段上强化检察职能。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扩权倾向,在当时是积极的、必要的,但是现在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民主法治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转变权力观念。另一方面,权力与责任的制度不够健全,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常见,因而滋生了把权力当做手段、工具和利益的思想,在追求部门权力扩张的同时,形成了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助长了“权力越大越好”思想的形成,其突出表现是:在执法能力建设上,把强化法律监督的重心放在检察权的扩张上,而不放在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上;在司法改革中,片面追求检察权的扩张,只管要权力而不管这项权力是否行使得了、行使得好,只想加强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而不愿意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在办案工作中,把重点放在扩大和延伸权力范围,片面追求部门影响力上,而不放在规范现有权力、用好法定权力上。其实,国家配置各部门的权力不是根据各部门的需要,而是根据国家权力运行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需要;各部门的权力配置既要有利于有效履行职责,又要有利于接受监督和制约。现阶段,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大幅度地增加检察权,检察机关应当在权力运行规范化、业务管理精细化上下功夫,从外延式发展模式转变为以内涵式发展为主、以外延式发展为辅的发展模式。
三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纠正片面强调政治性而违法办案的做法,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检察工作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政治性比较强的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是统一的,不能以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为借口否定宪法法律至上;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不能以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借口贬低法律效果;忠于法律与忠于党、忠于国家和忠于人民是统一的,不能以忠于党、国家和人民为借口排斥忠于法律的要求;依法办案与讲政治、讲大局是有机统一的,不能以讲政治、讲大局为借口规避依法办案。法律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权威性规范体系,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政治和大局的制度化反映。强调政治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办案工作更全面、更准确地执行法律。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干扰办案、违法办案、滥用权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都是违反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突出表现。从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来说,领导不等于政治,上级不等于大局。服从领导和服务大局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前提。违法办案就是不讲政治,就是妨碍大局。
四是坚持专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纠正脱离群众的工作方式,深化司法民主化的改革。加强专业化,既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检察业务发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专业化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大方向,不能动摇或者偏离。但是,专业化强调的主要是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在工作方式上必须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追求精英化、程序化,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官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和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无论是从人民检察事业的历史来看,还是从国外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来看,专业化必须与民主化有机地结合,否则,就难以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确保赋予的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五是坚持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反对片面强调法律监督权威和霸道作风,着力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力。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树立法律监督权威,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法律监督权威是在长期的公正执法中自然形成的,是以自身的素质和工作业绩赢得的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服从,是以公信力为基础的,而不是靠摆架子装出来的,也不是靠专横霸道硬撑起来的。进一步言之,强调法律监督权威的根本目的是要巩固党和国家的权威、提高法律监督权威,重点是要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而不是要人为地抬高检察机关的地位,更不是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高高在上,让人民群众敬而远之。相反,检察机关应当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执法形象,在政法机关中树立公正、廉洁、严格的执法形象。从检察权的特点来看,法律监督的权威主要表现在监督的力度、准确度和公正度上,而不是表现在执法的实体性、独立性和终极性上。专横和霸道的作风与法律监督权具有内在的冲突,必然损害法律监督的权威。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