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田春勇 陈和) 刘某被公司送去参加培训,学成之后却想立刻跳槽。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6491.67元。
2005年6月13日,刘某所在公司、刘某和一家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刘某到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两年,学费共计8200元由刘某所在公司支付。协议书还规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公司服务四年,如违约,刘某须交纳违约金,数额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公司上班,并于10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27日,刘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所在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刘某在参加完培训之后,仅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便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时劳动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对于刘某所在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数额中超过法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