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景永利 夏智勇)保险汽车因车祸受损,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因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偏差而对簿公堂。日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朱德食损失1.3万元。
朱德食是个体运输户。2007年3月30日,朱德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并缴纳了1万多元的保险费用。6月的一天,朱德食在驾车途中发生侧翻事故,造成损失1.3万元。事故发生后,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对方随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双方就车辆损失情况在确认书中签名盖章。
但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向朱德食理赔,理由是保险单中约定事故车辆处于倾覆状态,才能够被认定为保险责任事故。而朱德食的事故车只属于侧翻状态,因此拒绝理赔。朱德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倾覆是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从保险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事故车辆的车厢部分侧翻触地,已无法正常行驶。据此可以认定事故车辆属于保险条款所述的倾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