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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国家专卖不得擅自经营
时间:2008-07-31  作者:倪建军 苏梅 董慧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苏梅 董慧霞) 明知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但为牟取私利却非法倒卖。由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党占平、程天宝、钟文金非法经营案,日前由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党占平、程天宝、钟文金、洪小徐(在逃)事先预谋,在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又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设立专营资金账户,采取配电箱伪装,利用零担车送货等手段,多次从广州向宝鸡非法贩运卷烟进行销售。党占平、程天宝非法经营数额达852万余元,钟文金非法经营数额达12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党占平、程天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相同罪名依法判处钟文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