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票贩子可以将手上卖不出去的票顺利地退掉,经济上又不会有任何损失。这样一来,倒票的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网友刘女士的担心代表着许多人的想法。

退火车票到底该不该收手续费
【事件回放】
5月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铁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提交《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建议国家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7月3日,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回函。对方就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答复,并表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政策的建议。尽管回函中提到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存在法律障碍,但国家发改委依旧认为,在现有条件下,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7月3日,董正伟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国家发改委给有关部门关于完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政策的建议函。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时限,7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以要求公开建议函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请求。次日,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再次要求其公开建议函。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发改委将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标准,铁道部在1997年12月1日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附表《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规定,退票手续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2006年1月1日起,铁道部对上述退票手续费标准进行了修改,收费标准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火车票收取退票手续费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许多消费者认为是铁路部门的不合理收费,当律师董正伟就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发难”时,立刻引起了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存在法律障碍
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它的依据是什么呢?
国家发改委在给董正伟的回函中称,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此外,按照《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明确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董正伟则认为,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铁路部门对火车票的票价以及包括退票手续费在内的各项杂费的定价,从未进行过听证。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涉嫌行政垄断,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高飞认为,如果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在性质上属于旅客解除旅客运输合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那么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学者观点】可有条件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高飞认为,旅客的退票行为意味着单方面解除了旅客运输合同,如果这个行为没有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也有权向旅客收取提供退票服务的支出;如果给承运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旅客在支付退票服务费的同时,还应适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旅客在退票后,不影响火车票的再次出售,那么承运人就只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为退票手续并不复杂,所以费用应当相对固定且数额不能太高,如每张票的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5元。如果所退火车票不可能再次出售,如车站已停止检票,或是火车已离站,那么旅客退票时,就应当赔偿铁路部门的损失,退票的手续费可提高,但最好不超过票面价格的20%。
“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票贩子可以将手上卖不出去的票顺利地退掉,经济上又不会有任何损失。这样一来,倒票的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网友刘女士的担心代表着许多人的想法。对此,高飞认为,票贩子的违法活动不会因为退票手续费的存在而消失。杜绝票贩子的出现,除加大打击力度外,最重要的是要加强铁路运输能力,解决目前铁路运力紧张,车票供不应求的状况,票贩子的存在不是收取高额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