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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墙]没警示标志伤了人
时间:2008-07-19  作者:生刘兴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实习生刘兴) 在商场购物误撞在玻璃墙上导致骨折,北京的田女士为此将商场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场赔偿田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2007年6月27日,田女士和老伴来到北京一家商场购物时,看到有一个通道便径直走过去,不料一头撞在了透明的玻璃墙上。医院诊断田女士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碎片轻度向前突出。因为已是七旬高龄,田女士不能动手术,只好在自家地板上平躺数月无法行动。由于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田女士将商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在通道处设置玻璃墙进行阻挡,又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田女士因此而受伤,商场应对田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