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梁刚 高擎) 买了3盒减肥药准备减肥,但试用后没能减肥,而且获知此药对身体有害,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王某为此将减肥药销售商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减肥药销售商退还王某货款并增加一倍的赔偿共计1195.2元。
2007年8月,王某花597.60元钱从一家销售公司购买了三盒减肥药。事实上,早在当年的6月28日,卫生部就曾发出紧急通知,认定王某所购买品牌的减肥药,带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物,对消费者身体构成危害,要求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发出公告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回收。王某得知此事后,立刻找到销售公司要求退货,但被拒绝,王某将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销售公司向王某出售国家已禁止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对王某已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其购货款并给予相当于货款价值的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