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陶京津 阙贵长) 为他人提供情报,盗窃所在公司的财物,尽管李世江没有参与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但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共犯。6月17日,浙江省泰顺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世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世江是浙江一家不锈钢制造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18日,公司进了大量镍板作原料。当晚,李世江值班,他打电话将镍板存放的具体位置、数量等情况告诉了牟某,让其实施盗窃。
牟某随即找来3名帮手(均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于1月19日凌晨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李世江所在公司。他们根据李世江提供的“情报”,进入仓库实行盗窃。作案过程中,牟某被值班人员发现逃离现场。经查,牟某作案当天,不锈钢制造公司仓库内有镍板4440公斤,总价值为106万余元。
泰顺县检察院认为,李世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世江系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