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检院公诉厅出台意见加强对违法立案、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形的监督
消除“盲区”保证诉讼监督全程覆盖
本报北京9月12日电(记者林世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近日出台《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并重点强调消除监督工作“盲区”,保证诉讼监督工作覆盖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方面。
这些“盲区”包括:侦查机关违法立案,违法变更、决定和撤销强制措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书面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的案件、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等。
高检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案件可能部分存在不公正问题,但以往检察机关很少对之进行法律监督,成了监督的薄弱环节。以刑事自诉案件为例,由于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有可能出现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督。“这些盲区今后要逐项纳入监督视野,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纠正这些案件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
就侦查活动中的“盲区”问题,《意见》明确,对于侦查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违法情形,特别是经济犯罪违法撤案的,应当及时建议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予以追诉。对于在逃、另案处理以及其他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集中建立监督档案,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应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予以解除。对经审查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的,应当提出纠正并通报其上级主管机关。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上,《意见》对容易成为监督“盲区”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专门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加强对定罪但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单处罚金案件的审查;主动与法院沟通,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注意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活动违法的反映及对案件提出抗诉的意见;重视简易程序的出庭工作,对立案监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一般派员出席法庭,必要时也可以派员旁听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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