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二论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同志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正确认识、准确把握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前提。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是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阐述对于坚持我国检察制度的政治方向,坚定检察干警的法治信心,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牢牢把握这一讲话精神,理直气壮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宪法和法律把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内在的合理性。我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思想,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吸取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的。1978年3月,“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些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经验充分证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于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准确把握宪法定位,切实承担法律监督使命,必须在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的前提下,把思想统一到周永康同志提出的“三个深刻认识”上来,做到一个“毫不动摇”,一个“理直气壮”,一个“坚定不移”。这就是,第一,必须深刻认识到宪法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正执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切实承担起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尽心竭力。第二,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的检察制度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符合我国国情。因此,要理直气壮地坚持我国的检察制度,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切实把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发挥好。第三,必须深刻认识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准确把握宪法定位,切实承担法律监督使命,必须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顺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来抓,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作出新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