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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个一”,正确履行职责
时间:2008-07-11  作者:何建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检察长 何建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从而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深刻认识该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在检察工作中使其优越性得到更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

  围绕一个中心。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委的中心工作,也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光荣使命,这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委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寻找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始终把检察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坚持一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宪法同时规定,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因此,我们一定要落实宪法要求,落实好党委、人大部署和交办、转办的各项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应通过规范的途径、制度化的方式,主动及时地向党委、人大汇报,得到党委、人大的支持,并接受它们的监督,力求取得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把握一个标准。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我们一定要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服务。

  突出一个重点。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者自身也要接受监督,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的监督,把党委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加强队伍建设和改进工作的重点。为此,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专题形式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组织检风检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座谈,深入社区、乡镇、企业走访,接受监督。对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地进行逐条梳理归类,在工作中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