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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统一”是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保障
时间:2008-07-11  作者:牟春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检察长 牟春雷  

    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正确领导,是发展检察事业、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政治条件,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的重要保证。

  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保证执行的。而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脱离了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及其执法活动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防止检察工作出现偏差,而且有利于党组织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为检察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协调工作矛盾。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区委的领导下,把区委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有力促进了工作的创新发展。为解决检察人才短缺问题,我们先后从全国多家院校引进30余名大学生,没有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如此大力度的人才引进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依据。当前,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就必须克服在部分同志中存在的“坚持党的领导有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大事小事都得依赖党委解决”两种不正确倾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大政方针与执行法律监督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

  我国法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正确实施、防范执法和司法滥权的职能。工作中,我院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努力探索接受监督的有效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