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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特色扎根中国土壤
时间:2008-07-11  作者:连小可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检察长连小可  

    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斗争,展示了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也体现了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凝聚力,和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地震过去近两个月了,我们在不时的余震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刻感受到:中国检察制度必须根植于国情的土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

  我院于1956年组建,1978年恢复重建,从我院检察工作发展的历程看,30年来中国的检察事业和检察制度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发挥出了宪政制度下的法律监督作用,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进程,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检察制度正因为根植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即当今中国最显著的国情,才取得了成就,并将继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中国司法制度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有学者因此建议具体制度设计应追求“西化”,我却认为这恰恰说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应把“根”扎在国情的土壤里,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基本目标,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演讲时曾说,中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来自“中国现实改革开放的实践,和中国几千年社会发展中根植于历史的传统文明”。汶川地震后,中国人民展现出的伟大民族魂和坚忍不屈的牺牲精神,已成为我们推进检察事业不竭的力量源泉。凭借这力量,依托于中国国情的土壤,我们定能使“检察之树常盛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