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刘复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检察长任职期间,检察机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强调领导亲自动手,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有3.6万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一厅改名为刑事检察厅,原二厅分设为经济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1989年,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原三厅改名为监所检察厅。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民事行政检察厅、技术局、干部教育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机构。198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监察局。同时,县级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有了新的进展。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至1992年底,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
1991年6月,创建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同年7月,《中国检察报》创刊。1992年5月4日至9日,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