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走过了一条经过武装斗争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在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在打碎国民党反动国家机器的基础上,检察机构作为革命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也随之建立。这是中国历史上检察制度的根本革命,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为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
1931年11月7日,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组成临时中央政府,随即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制定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检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的权力。随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何叔衡当选部长,与中央其他部局一同在瑞金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两年后,迁到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从此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
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权。特别规定:如果对高等法院判决有不同意见,检察长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高等法院复审。
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原来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多数实行审检合署。关东解放区的检察制度有新的发展,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开创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之先河。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据此,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10月1日,罗荣桓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改“署”为“院”,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还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
1933年4月至1934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沙洲坝旧址杨氏宗厅。由于年久失修,现已坍塌。杨氏宗厅正门――“人民检察第一门”被人民检察博物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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