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要求,推动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人民检察》特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王守安
万 春
林 维
特邀嘉宾:
◇王守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万 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林 维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主持人:
◇张 辉 《人民检察》执行主编
文稿统筹:
◇郑志恒 《人民检察》编辑
问题一: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有哪些?
王守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概念包含自主、知识、体系三个要素。其中,“自主”要求检察学研究体现中国特色、检察特质,“知识”强调检察学研究要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专属范畴和问题场域,“体系”意味着检察学研究由零敲碎打向系统集成转变。三者构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灵魂、血肉和骨架,决定着检察学研究的基本立场、主攻方向和完善路径。概而言之,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其实践进行科学研究形成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检察学若要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法学学科谱系中获得独立地位,首先就要确立专属的研究对象和明确的研究范畴,进而形成相对明晰的学科边界和系统化的理论框架。从研究对象来看,检察学的知识系统包括理论性知识、制度性知识和实践性知识三种形态,分别对应检察理论、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三大板块。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检察学最主要、最核心的研究对象,是串联起检察学三大板块的一根研究主线。从研究范畴来看,检察学基本原理的概念关系到对检察制度与实践的准确理解,是建构检察学基础理论的根基。充分阐明检察学核心范畴的内涵外延并促进达成共识,应当成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点任务。
万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指能够体现中国检察学自主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总和。中国检察学萌芽于新中国检察制度探索建设的实践,生成于国家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进程,成熟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中国检察学的内容既包括关于检察制度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判断、基本理论和检察发展史、检察比较研究以及检察学研究方法等属于基础理论即“总论”的部分,也包括专门阐述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管理等检察工作各方面内容的“分论”。总论统领分论,共同构成一个能够自洽的专门学术体系。
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和“四大检察”职能的创新发展,决定了检察学既具有研究对象专门性的独立学科品质,又具有研究方法多元化的交叉学科特点。研究中国检察机关及其职能行使规律的检察学,需要结合宪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和组织法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等多学科知识进行。检察活动既身处三大诉讼又不限于诉讼,职能行使既有司法属性又兼具行政特征,检察机关还要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所有这些都涵盖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有其既多元又统一的独特运行规律,单靠原有的某一法学学科都不足以全面研究检察制度、检察规律。
林维:所谓“自主”,强调的是检察学知识体系是否具备中国特色,能否反映中国特有的检察制度与实践,解决中国的本土性问题。所谓“体系”,不是简单的同类知识拼接,而是以检察监督为核心,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线,形成的对外自成体系、对内相互连接的有机知识结构。因此,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法律监督为核心范畴,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线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性知识整合。
检察学最显著的内容特征是跨学科性。作为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检察学知识体系不仅与宪法学、诉讼法学以及民商法学等学科的知识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还涉及检察管理学、检察政治学、检察史学、检察心理学、检察统计学等交叉学科的内容,需要研究者跳出单一的法学研究框架,吸纳交叉学科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通过更广阔的学理视角应对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三个体系”的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王守安: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在于系统认识和全面把握三者的准确内涵及其关系。检察学“三大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一方面,检察学“三大体系”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功能上相互关联。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学术体系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发展水平。检察学话语体系重在加强中国检察实践的创新性解读,具有鲜明的思想指向和价值取向,旨在提升中国检察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的载体和构成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也是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另一方面,检察学“三大体系”在目标上相互统一、发展上相互支撑。检察学“三大体系”在性质上分别是范围、内容和形式,在地位上分别是基础、重点和关键,但三者内在统一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总目标,都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抓手。虽然三者侧重的内容各有不同,但在发展上却相互支撑。
万春: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完善学术体系。“有为才有位”,只有发展完善检察学自主学术体系,凸显检察学在揭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规律上的独特价值和不可替代作用,才能彰显检察学成为独立学科的意义,推进自主学科体系建设也才具备坚实基础。推进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同样很重要。建设检察学学科体系,使检察学真正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对于推进检察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学自主话语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则可以反哺检察学学术研究,推进检察学成果的国际交流和传播,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世界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所以,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又要突出重点,着力推进中国检察学理论研究,以科学自洽的检察学学术体系带动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林维:检察学学科体系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为应对检察学发展过程中对其他学科的依附以及学科知识日益分散的问题,学科体系的构建应坚持独立性与系统性两项基本原则,并从专业体系、教材体系及人才培养体系三方面着手,搭建起一个独立而系统的检察学学科框架。检察学学术体系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检察学学术体系建设需要着重突破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度不够紧密以及研究成果具有部门保护色彩的问题,可围绕检察学制度体系、检察学理论体系及检察学方法体系三部分着手建设。检察学话语体系不仅是连接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也是检察学学术体系的外在表达。为解决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困境,检察学应构建自主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的话语体系,立足中国实践讲好中国检察故事,传播中国检察智慧,从而增强中国检察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问题三:如何解决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
王守安: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坚持总分结合、稳步实施。检察学总论以解决体系构建中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为核心任务,对体系构建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是构筑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座大厦的地基。检察学总论的研究应以阐释检察制度的价值功能为内核,提炼具有学科特色和普遍指导意义的概念、判断、范畴、原理。一是遵循党领导检察工作的政治逻辑,把牢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方向。二是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领悟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灵魂根脉。三是遵循宪法法律设计的制度逻辑,彰显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鲜明特质。四是遵循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时代逻辑,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与时俱进。
万春:检察学总论主要解决对检察学研究具有根本性、基础性意义的概念、范畴、判断、命题、原理,以及对检察制度建设、检察活动开展具有全局性、普遍性意义的基本理论问题。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发展离不开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全面依法治国整体推进。因此,深化检察学总论研究,要将检察制度置于宪法制度和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中研究,深刻阐述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形成发展的政治根据、宪制根据和理论根据,为分论关于各项具体检察业务的研究提供坚实的原理支撑。分论中关于各项具体检察业务知识体系的构建,都要以总论为指导,形成总论、分论协调自洽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要加强对检察工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地位作用的研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党全社会的重大时代任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不可能置身事外。要深入研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和任务作用,进一步充实检察学体系。检察学是法学重要分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应融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总体格局,努力实现理论大厦共建、基本原理互通,在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框架下不断完善发展中国检察学。
林维:基础性问题是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根基的问题,着重解决检察学的地位及作用、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以及检察学的研究方法等涉及本体论的议题。原则性问题是对检察学知识体系建构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主要包括体系建构的自主性原则、知识整合的系统性原则、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原则、观点立场的客观性原则以及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原则,具体解决的是什么样的知识体系具有中国特色、自主性与世界性之间是什么关系等问题。统领性问题对检察学知识体系建构起到整体规划作用,关系到检察学知识体系的整体框架、与其他学科的协调以及学科内部构造间的逻辑关系等问题。基础性问题关注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本身是什么,原则性问题关注检察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统领性问题关注如何统筹检察学的知识体系建构,呈现出从微观根基到宏观框架的逻辑递进关系。
问题四:如何提升检察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
王守安:制度价值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从根本上决定着研究的立场、方向和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四个定位”的全新概括。基于“四个定位”的中国检察制度独具特色、独树一帜,蕴含着维护安全、促进法治、守卫正义、保护公益等独特制度价值。以制度价值引导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就是通过价值自信实现理论自立、知识自主的过程,有助于充分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从思想上真正坚定“四个自信”,从根本上走好检察学研究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之路。比如,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这一创举将法律监督与公益保护融合,凸显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十年来,检察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也充分证明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的独特制度价值,标志着作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的自主法治知识体系的成熟与自信。
万春: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因而法律监督理所当然成为检察制度建设、检察工作开展和检察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原点,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最为核心的标识性、原创性、基础性概念。但是,当前研究中对法律监督内涵外延的把握尚不尽一致,对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还有不同认识,影响检察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理论自洽,需要进一步深化论证和促成共识。无论从党中央历来文件还是宪法法律规定看,“法律监督”一词在我国都具有专门属性,即专指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法定职能,因此在检察学论述和检察宣传中,不宜与其他监督混用概念。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八项职权,无论是司法办案职权还是诉讼监督职权,均是法律监督属性的职权,也都是党中央要求加强法律监督的内容。在总结提炼中国检察学自主性、原创性概念、理论时,应当重视和把握这一点。
林维: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概念的提炼与阐释应当立足于实践。中国检察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实践土壤,其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独特的本土性。为应对这些本土性问题,司法实务涌现出大量的实践智慧,要注重发现、整理、凝练这些实践智慧。当然,实践智慧需与理论智慧相结合,提炼出的标识性、原创性概念不仅应发挥实践指导力,还需在理论层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才能为解决世界性的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实际上,经过检察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持续创新,检察学已发展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数字检察等原创性概念。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扩充了公益诉讼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体现出中国对世界公益诉讼发展的独特理论贡献。民事支持起诉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创新,也为民事诉讼中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新方案。行刑反向衔接是为了适应犯罪结构发生改变背景下的社会治理需要,创造性地探索出行刑反向衔接的刑事治理新理论。数字检察则是数字技术与法律规范融合后的新型监督模式,属于典型的基于本土实践提炼出的中国特色检察学自主知识,为世界检察理论体系新增了时代性的内涵。这些概念彰显了中国检察学话语体系独具特色的思想内核及价值取向,展现出我国检察学的理论水准和实践指导力。
问题五:如何看待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的关系?
王守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源于检察实践,服务检察实践,受检察实践检验。一方面,在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程中,检察实践不仅是“源头活水”,也是检验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检察实践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聚焦检察机关“正在做的事”这个中心,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立得住、行得稳、能管用,才能提出更多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时代性的理论观点,助推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另一方面,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和使命在于回答时代课题,推动检察实践发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观照现实、聚焦检察实践,实现检察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发展互促。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实践面向,系统性、专业性回应检察实践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锚定主责主业、本职本源,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万春:中国检察学的提出和发展均源自中国检察实践,这也是中国检察学具有鲜明自主性、本土性的根本所在。因此,推进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离不开对检察实践的关注与研究,同时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也要接受检察实践的检验,并反哺于检察实践。例如,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权属性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完善检察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实践中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理念和要求,促进全面行使检察权,加强法律监督。深入研究新理念、新机制、新要求,以学术话语提炼阐释新的标识性、原创性概念和理论,是检察学与时俱进和体现时代性、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也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和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充分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要求。
林维:检察实践在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检察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检察学研究需要立足检察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根据实践经验抽象出检察理论,进而指导实践解决问题。这要求检察学研究深入司法实践从而发现真问题,加强实证研究以获取充足的实践素材,并通过细致、全面地分析素材抽象出具有实践指导力的理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构建对新时代新征程的检察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在充分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之基础上,持续深入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方向路径和根本立场等基本理论问题,可以指引检察实践以正确的角色定位和方式方法履行法定职责。检察实践不仅能检验检察理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还能用来修正理论的不合理之处,更是理论创新的源头。检察学研究需从实践中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实践,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前瞻性话题,在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理论升华。
问题六: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应如何正确认识本土与域外、历史与当代的关系?
王守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充分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苏联等国外检察制度有益成果,立足中国实际,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形成的,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检察领域的生动实践。因此,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应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背景下,进行历史的、辩证的、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从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自主性和开放性。就自主性而言,任何制度无不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变,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这一基本属性没有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作用没有变。而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检察监督体系构建中,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了深刻重塑,实现了从刑事检察独大到“四大检察”并立的工作格局。
万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指明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和路径。立足国情是根本,借鉴国外是方法,挖掘历史是寻根,把握当代是目标,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则是胸怀和视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拒绝研究借鉴域外法治文明和检察建设成果,而是要在立足于巩固完善中国检察制度基本定位、基本特色的基础上,以宽广胸怀积极研究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实际,通过借鉴吸收转化域外经验,不断创新发展我国检察制度。从新中国检察发展历程看,新中国成立之初曾广泛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经验,但也并未完全照搬,而是结合我国实际作出许多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恢复重建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深化,检察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从主要参与刑事诉讼发展到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乃至被赋予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权,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深化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魂脉、根脉的研究,增强坚持中国特色检察发展道路的自信和自觉。同时也要加强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以我为主、开放包容,但绝不唯国外法治、域外检察马首是瞻。还要加强检察学国际交流,为世界法治进步和检察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林维:正确认识本体与域外、历史与当代的关系,需要做到自主性与世界性的统一。自主性要求检察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中国实际,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及理论。一方面,检察学应从自下而上的检察实践中抽象出恰当的理论,做到理论从实践中来;另一方面,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从中华文明中创新性地发展检察理论成果。世界性则要求中国检察学站在世界法治的高度去解决问题和发展规律,把握中国检察制度与其他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异同,鉴别、吸收、升华其他国家先进的检察理论成果,通过解决中国问题提炼出普遍性理论,从而为解决世界性的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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